张某做生意缺钱,向老乡卢某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利息为8万元。卢某取了22万元交给张某,张某写了一张欠款30万元,利息8万元(已付)的借据。半年后张某没有归还,卢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张某表示资金困难没法归还,对借款事实全部认可。既然一个告借,一个承认借款,法院的判决书很快下来了,不过卢某对法院判决很不满意。原来法院除了降低了利息,还按照22万元的本金来计算本息,卢某认为张某和自己都认可这种借款方式,法院没有必要“多管闲事”,张某问能否推翻判决内容。律师
本案卢某对判决不服的焦点集中在借款过程中,出借人预先在出借的本金中先扣除到期利息,然后出借是否合法的问题。
对于借款人而言,他拿到的借款比借条或者借款合同具明的金额要小,借款人并没有获得这部分借款,预扣利息对于借款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第一,借款人没有取得这部分资金,或者借贷带来的利益;
第二,由于资金是有时间成本的,如果按照年利息10%计算,出借10万元,到期后本息是11万元,其中1万元是利息,10万元是本金,而如果根据预扣利息的做法,借款人实际获得9万元本金,利息是1万元,那么利率实际是1/9=11.11%,比上文中的到期付息高了1.11%的利率。这是规避法律对利率上限的限制。律师
故而《合同法》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且计算利息。民法通则意见也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计息。
提前扣除利息不代表整个借款合同无效,只是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无效,借款人按照实际借款的数额归还借款,按照实际借款的数额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