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先后以未经工商登记的公司从事私人放贷业务,他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放贷业务。S、D、F在公司负责催收债务,S除了催收债务还参与放贷,3人按月领取固定工资并按催收金额抽取相应提成。律师
被害人G至公司向A实际借款2万元,被A诱骗签署金额为6万元的借据、收条。G至公司归还A一万元。同日,G向A借款3万元,被A诱骗签署了金额为18万元的借据、收条。G还款2,000元。因未能全部还款,A指使S、D、F持着两张借据等材料找到G,将G控制在车上,用剪刀戳刺G大腿、并言语威胁G,逼迫其还债。
A指使S等人以欠款3万元未还清及借条过期为由,找到被害人H,以言语威胁和诱骗方式逼迫其签署金额为18万元的借据、收条等文书。A指使S等人向H索债,在某小区内将被害人控制在车内,被害人还款2000元,A等人不满还款数额,使用电击棍电击被害人H。律师
之后,A多次以相似的方式,诱骗、逼迫多名被害人签署翻倍借据,又以被害人逾期还款、未提供身份证等事由单方认定被害人违约,指使S等人采用暴力威胁方式向多名被害人索债。
被告人A、S等人已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成员固定、分工明确,且已连续实施“套路贷”犯罪,故认定为犯罪集团。
被告人A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应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S、D、F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所犯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A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S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D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七万元;被告人F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