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某日借款给被告史某45万元,约定一个月内归还,如果没有归还的借款人按本息总金额的30%承担违约金。借款人还把三辆属于某公司的集装箱卡车抵押给原告,在借款落款处还加盖了该公司的公章。律师
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又过了一月仍没有归还,让另一被告余某承担借款担保,同时重新写了借条,载明借款人用三辆集卡车座位抵押共借款45万元,承诺半月内归还本金30万元取回两辆车,余下一台在一月内还清本金后提车。该担保人在借条处签字担保,借款期限到期后,借款人没有主动还款,作为连带担保人也没有还款。
原告提供了借条、承诺书、机动车登记信息作为证据,要求两名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法院查明抵押的两辆车曾经在借款之前被司法查封,另外一辆车被案外公司设置抵押登记。律师
被告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但是提出自己现在没有能力归还借款。担保人同意归还借款,但是认为双方约定逾期还款违约金过高,要求降低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被告两次确认还款但至今没有归还,原告要求还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违反约定没有还款,应当按约定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不过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借款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有相应的损失,担保人要求对违约金予以调整,于法有据。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确定违约金金额。故而判决借款人和连带担保人对借款的归还和违约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律师
沈洁律师点评此案件原来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的是30%的违约金,案件诉讼中担保人认为利息太高,要求降低违约金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但由于违约金没有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系较为合理的数字,所以法院作出此判决。实际上任何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的利息或者违约金都会被认为是过高,如果借款中既约定了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的,只要总和不超过四倍的,上海地区法院一般都会支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