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系同村村民。W以对外欠款无力偿还及个人生活所需为由,8月W向Q出具借条言明借款8万元,承诺以8%的月利率支付借款利息,Q以转账方式交付借款。9月W向Q出具借条言明借款25万元,承诺以8%的月利率支付借款利息,Q以转账方式交付借款。12月W向Q出具借条言明借款10万元,承诺以8%的月利率支付借款利息,Q次日以转账方式交付借款。12月W向Q出具借条言明借款50万元,承诺以8%的月利率支付借款利息,Q以转账方式交付借款。律师
次年4月W向Q出具借条言明借款25万元,承诺以6%的月利率支付借款利息,Q以转账方式交付借款。第二年1月1W向Q出具借条言明借款46万元,承诺以2%的月利率支付借款利息,Q以转账方式交付借款。W向Q出具借条借款80万元,承诺以2%的月利率支付借款利息,Q遂以转账方式交付借款。诉讼中,Q均按月利率2%的标准主张前述七笔借款的借款利息。
2014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28日,W陆续以现金方式向原出借款项共计28笔,累计借款总金额165,860元。上述每笔现金借款,W均以借条形式予以确认。Q另以微信转账方式分九次向W共计出借借款本金合计17,800元。律师
Q提出诉讼请求:判令W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639,660元,并支付以其中2,456,000元本金为基数,从借款之日起到还本付息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自2014年下半年起,陆续向Q借款2,639,660元。W承诺全部本息将在W动迁后一次性偿还,但如今W老房屋动迁结束,但其却未按约向Q归还借款。
W辩称:Q所述皆属实,所有借款W均已收到,但至今本息分文未还。认可Q所有诉讼请求,同意归还借款及支付Q从借款之日起到本息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Q提供的借条、转账凭证、手机截图以及W的当庭陈述已证明Q向W出借2,639,660元的事实。虽然W在其分别于2014年8月11日、9月29日、12月18日、12月19日,2015年4月13日,2016年1月15日、1月21日出具的借条中约定了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Q现自愿调整借款利率为年24%与法不悖。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W十日内归还Q借款本金2,639,660元;W十日内支付Q以借款本金8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11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借款利息;W十日内支付Q以借款本金25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29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借款利息;W十日内支付Q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19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借款利息;W十日内支付Q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19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借款利息;W十日内支付Q以借款本金25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13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借款利息;W十日内支付Q以借款本金46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1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借款利息;W十日内支付Q以借款本金8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1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借款利息。(2018)沪0112民初2467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