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方承担本案的证明责任,他要证明借款方符合欠钱还钱的构成要件,即出借方债权的存在。那么,出借方提出的证据应当符合证明标准,如果不符合证明标准,不能认为完成了举证责任,所以,若一般来看应当是借款方的笔迹,可以认为达到了证明标准。反过来说,一打眼看上去便不是借款方的字体,那么不能认为达到了证明标准。律师
出借方向人民法院提供了署名为借款方的欠条,借款方对该欠条上的署名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出借方的举证责任是否已经完成的问题。出借方的举证责任尚未完成,那么出借方应申请笔迹鉴定。
当事人不仅要就自己提出的主张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还应当对自己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负责。出借方方提供的欠条本身并不能证明其与借款方有关联,只有借款方认可欠条是自己所出具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欠条是借款方所出具的,人民法院才能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在这一债权债务关系不能认定的情况下,应由出借方方继续举证,由出借方提出鉴定申请,而不应由借款方提出鉴定申请。律师
提供的欠条属补强证据,该欠条只有与笔迹鉴定相互印证,才能证明出借方主张的案件事实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