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女士在他人介绍下,将叁拾万元借给了一名男子杜先生。杜先生是一名生意人,但他的客户频频拖欠货款,他不得不向潘女士借款。但由于短期内客户不能还款,他只能续借半年。之后又是以相同的理由续借了好几次。潘女士考虑到杜先生还是有还款能力的,就同意了。
两人本来约定借款利息为贷款利息的四倍,但在借款的这几年中,因金融政策调控,导致借款利率参考标准发送变化,当时约定的按同类贷款利息四倍,但现在因利率降低,当时约定的利息超过了同类贷款利息的四倍,这让潘女士很是担心,自己和杜先生的约定还是否有效,为此她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律师
沈律师认为潘女士所担心的高利贷问题其实并不是问题,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国家景荣政策调控导致利率参考标准发生变化的,只要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说借条签订时,借款利息没有超过贷款利息四倍的,仍应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
当然现在借款已经到期,双方对逾期利息也作了约定,如果约定了借款利息,但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当事人应尽快主张自己的还款权益。如果既约定逾期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两者相加明显过高的,按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予以调整。
就本案而言,虽然潘女士在每次还款期限到期后,都让对方在下面签名并签署新的借款日期,但现在借款已经七八年了,对方仍一分没还,如果说客户拖欠货款,那么即便是杜先生起诉到法院,并要求强制执行,也应该已经完结。现在杜先生一拖再拖,潘女士应当予以警觉,如果这次借款到期,如果对方不能提供抵押物的,建议尽快起诉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