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先生在一年前因购房,需要大笔资金,这是他想起之前自己借给朋友段小姐的三十万元,但段小姐对能否还款,何时还款都不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而双方之间的借条上也没有约定明确的还款日期,只是提到“一旦段小姐有了资金,立即归还,并且还约定了一年为百分之八的利息。
之后,呼先生向另一位朋友涂先生借款,对方提出最好能提供些担保或者还款资金的来源,经过一番协商,他将那张段小姐的借条转让给了涂先生。但是他并不知道需要通知段小姐,之后涂先生向段小姐讨要借款,涂小姐就找到呼先生,呼先生表示自己已经将债权转让给了涂先生。
涂小姐对此不服,她认为她借款的对象是呼先生,而还款的对象也应当是呼先生,不应该是涂先生。而且双方之间的借条上并没有约定什么时候还款,而只是说到等自己有了资金再行还款。所以她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
沈律师认为如果因种种原因,债权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而是由受让人直接通知债务人的,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故而受让人直接通知债务人,不产生债权转让的法律后果。律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债务人而言,债权转让生效的时间点以通知为准,未经通知债务人,债权受让人无权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所以不认可受让人直接通知的观点是普遍存在的。一般来说债权人确认债权转让视为通知一般来说,“起诉视为通知”认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
当然保理(Factoring),就是保付代理,又称托收保付,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就是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二)》对保理商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进行二零明确的规定。如果保理商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进行约定,保理商在通知债务人时,只要提供材料证明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表明其保理商的身份,并对通知过程全程进行公证,是可以发生通知效力。这算是一个特殊的规定。
当然就算是债权人没有直接通知债务人,只要发生了诉讼,也视为通知,对此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指出,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的,受让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视为“通知”,法院应该在满足债务人举证期限后直接进行胜利,而不应该驳回受让债权人的起诉。在这类案件中,原来的债权人可以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达到法律保护或不损害债务人权益的目的。
当然有效的通知方式,可以是这么几种,第一,债权转让人、受让人和债务人共同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第二,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债务人提供回执;第三,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有效地址或者通讯方式发送书面通知。当然一般来说,普通债权人是不能通过公告方式发送通知,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等机构转让不良贷款,均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
>就本案而言,呼先生虽然一开始没有告知自己的借款人涂小姐,但后来在涂小姐和涂先生发送矛盾时,他出面做了证,并且告知了涂小姐债权转让的事实,那么涂小姐就有还款义务了。而且两人虽然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但债权人只要给与一定的合理时间,比如半个月,就可以要求涂小姐归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