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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人借条上签字,是见证人、担保人还是共同借款人

章立女士是一名会计,有一日她正在午睡,她的老邻居敲门要求她帮忙点钞。原来章女士的两位邻居之间发生借贷关系,杨女士借款投资一套二手房,顾女士愿意出借38万元给杨女士。顾女士和杨女士年龄均较大,不擅于办理银证转账手续,取现了38万元,故而要求刚刚退休的老财务章女士帮忙点钱和起草借据,另外章女士家中有电脑和打印机,三方商定章女士代为打印借条。律师

借条具名:今顾某某出借38万元现金给杨某。半年内由顾某某归还给杨某某本利43万元,立此为据。由于交接的都是现金,出借人顾女士要求章女士作个证人,在借条上也签名。章女士代为打印了借条后,看到借条内容写得很清晰,就签下了自己名字,签字的位置偏右侧,但是没有和借款人的名字对齐,也没有紧贴借款人。

后杨某某将房款支付给了上家,没想到这套房屋被法院查封了,杨某某无法转手房屋套利,也无力归还巨款。出借人顾女士把杨某某起诉了,但由于杨某某确实没有能力还钱,他就把章会计也给起诉了,要求章女士承担担保责任。律师

章女士辩称,借条内容清晰,借款人和还款人的姓名也都列明,自己不属于合同的当事人,没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沈洁律师认为要成为债务的保证人,必须从两个方面判定,符合一处就可,一是在合同主文中出现担保的意思表示,在合同的底部有保证人签名;第二种是合同主文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合同的落款处有以保证人,担保人等字样具名的。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如果没有保证条款,在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作为见证人,法律并没有形式要件的规定,不是一定要在“见证人”栏下签名才能认定为见证人。但是空白签名前留白,容易给人事后添加“保证人”等抬头。如为他人借款提供见证,应在紧靠自己的签名前方标明“见证人”或“在场人”的身份,以规避风险。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从三方的表述来看,章女士根本没有担保的意思表示,而且其和借款人顾女士并不熟悉,倒是和出借人杨女士关系密切,出借人杨女士和借款人顾女士是结拜姐妹,顾女士曾经一度在该小区居住,但并不和章女士走动。为此我们提供了大楼内多名居民的证词,证明章女士和借款人杨女士的交情不足以让其充当担保人的责任。另一名曾经在场看热闹的邻居王某和王某丈夫也证明,就是他们告诉出借人顾女士,本楼只有章女士家中有打印机,章女士又是会计方便清点钱款,章女士打印了借条后,就下楼去出借人家中帮忙点钱。

顾女士起诉杨女士承担担保责任后,突然又撤诉,以章女士是共同借款人为由再次起诉,要求杨女士承担债的加入责任,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最后法院判决,该笔借款用途是用于投资二手房,章女士并没有参与二手房的投资,也没有收到借款,故而章女士作为共同借款人的证据不成立。律师

本案顾女士诉章女士担保一案由出借人的撤诉告终,但是在借据空白处签名能否作为担保人,法律实务中有较多的争议,有的观点认为,如果在借条中签名,无法证明自己是见证人的,必须承担担保责任,有的观点认为,借条中签名是属于见证人的身份,也有观点认为这是共同借款。

沈洁律师倾向认为在借条中没有表明自己身份和担保责任,或者还款责任的,要出借人来证明其担保的意思表示,或者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不能随便推定为担保人或者共同借款人。当然还可以从社会常理等角度进行判定。比如本案件章女士住在老城区,有多位证人可以证明起和借款人并不熟悉,而和出借人关系密切,可是如果没有这些热心的邻居作为证人呢?章女士恐怕要卷入无穷的烦恼之中了。故而,我们建议为避免不必要的讼争,应尽量避免在借据上署名或捺印。非要充当见证人的,您无法推脱,可以建议他们到公证处或者律师事务所办理见证。

另外签字的位置也有一定的讲究,如果是没有抬头的签名,如果紧贴,对齐借款人签字的,借条又没有写明谁向谁借款,谁向谁还款的,容易被认定为是共同借款人。律师

当然借条的内容对章女士也有一定的帮助,借条中不厌其烦陈述了借款人和还款人的姓名,这样使得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非常清晰,也有助于确立各方的身份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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