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和江西某证券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分《委托股票账户理财协议》,约定张先生向该公司的股票账户划入300万元,该公司每月给予1%的固定回报率,如有其他赢利,按4:6分割利润,如果出现赔本由该公司补足本金和1.5%的回报率,合同期限为一年。实际履行中由张先生直接开设股票账户,把股票资金账户密码交给该公司的经理项某操作,并且和项某签订公证委托手续,为托项某操作股票账户。之后半年内该证券咨询公司分四次向张先生的账户打入1万元、5000元两次,和2000元一次的“回报率”。张先生要求归还全部理财资金,解除合同。他法律咨询对方是不是“违约”,自己能否拿回本金。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由于缺乏股票资金,某证券咨询公司要求张先生委托理财,并且约定了固定的回报率,这不是委托理财合同,而是一份借款合同,委托理财合同中,风险由委托人承担,本案的亏损风险约定为证券咨询公司承担,张先生可以获得固定的回报率每月1%,是名为委托理财,实为民间借贷的合同。本金由证券咨询公司负责全额偿还,年利息12%是固定的,也就是有保底利息。
其次,张先生的资金虽然已自己的名义开户,但是已经办理了公证文书,证明其将账户交付给了项某管理,之后张先生确系没有操作过该账户,这种情况可以视为证券咨询公司已经收到了张先生的“理财款”,其实是借款,故而应有归还义务。律师
另外证券咨询公司只能提供证券方面的投资咨询,不能直接从事其他证券业务,比如证券信托等。由于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是一年,履行至今为止未满一年,张先生要求提前终止借款合同,由于该公司有违约事项,半年中仅支付了2.2万元的利息,距约定利息27万元利息相差甚巨,故而张先生可以提前要求终止借款合同,该证券咨询公司应当归还全部本金及已经发生的利息。
风险提示:沈律师提醒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只能提供证券投资咨询的服务,并不是证券公司,虽然两者仅差咨询二字,经营范围相差甚巨,准入门槛也不能相提并论。证券咨询公司按普通的工商登记流程即可获得营业执照,而证券公司属于金融性机构,有很高的准入门槛。通俗地说就是证券咨询公司人人可开办,无高额注册资本要求,说难听一点就是“皮包公司”,而证券公司需经过层层审批,拥有一定数额的资产和专业人员。在将大额资金交付或者借贷给他人投资理财的时候,对于其中的巨大风险应当予以防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