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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就公证债权文书的虚假内容提出诉讼

律师您好,前几年我需要一些资金周转,在报纸上看到有借贷融资的广告,就向某个人借款20万元,后来又借款15万元,当时急需资金,对方的借款利息较高,我同意了,后来对方提出要办理债权公证,我也同意了。现在对方向法院提出执行,我查看了法律,《民事诉讼法》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律师

我的借款金额为35万元,但公证文书上写我借款本金为60万,借款期限为两年,利息为12万元。我认为公证文书上记载的借款金额是错误的,能否以此为由认为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要求法院不予执行。对公证文书的错误之处我能否提出诉讼,要求确认公证书无效。

公证债权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需进行审理,直接可以进入执行程序,立法本意是为了简化解决程序,节约社会交易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所以只有当公证文书有错误的时候,才允许提起诉讼,不予执行。否则会和立法目的相矛盾。除了《民事诉讼法》之外,《公证法》对此也有相应的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目的的公证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律师

所以只有当执行的法院认为公证文书确有错误,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况下,你作为案件的债务人才有权起诉,同时还有权起诉的还有债权人,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当有了裁定书,你可以就争议内容向法院提起诉讼。

所谓的“确有错误”是指:债权文书没有给付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约定不明的,双方对约定的给付内容,包括给付数额、给付期限、给付方式有争议的;债权文书没有明确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债权文书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串通损害其利益的;公证员办理公证时有利害关系,存在不公证行为的;提交的证据足以推翻债权文书的;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律师

从这些来看,你确有证据证明对方只交付了35万元,而没有借给你50万元的本金,足以推翻债权文书记载的金额,那么债权文书将不再执行,你才可以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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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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