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诉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某诉称:双方原系同事关系。由于被告称可以给原告购买二手车,故原告分三次向被告支付购车款,但之后被告既没有交付原告车辆,也没有归还原告钱款。2月17日,被告立借条一份,承诺借原告3万元并于当年3月10日之前归还。但之后被告未兑现承诺,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利息。律师
被告高某辩称:被告实际收到原告23,000元,另6,000元是支付原告的利息,现被告同意归还原告借款23,0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3,000元。但由于被告目前经济状况不佳,故要求在一年内归还。
双方原系同事关系。被告以可以给原告购买二手轿车为由,向原告收取购车款23,000元,但被告在购车未果后并没有将收取的钱款归还原告。2月17日被告立借条一份,承诺借原告3万元并于3月10日之前归还。可之后被告却始终未向原告清偿分文,故原告涉讼。
双方对借款本金、利息金额虽已达成一致意见,但双方对还款日期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成。上述事实,由双方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由被告出具的借条在案佐证。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现双方对借款本金23,000元及利息3,000元已达成一致意见,并无不当,法院应予准许。至于还款日期,被告理应按照约定还款日期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未按照约定的还款时间归还原告钱款,已属违约,故被告理应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不能以经济拮据为由一拖再拖。律师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某应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吴某借款23,000元;被告高某应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吴某借款利息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