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因被告借款不还,故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因被告违约,要求其自2014年1月1日起按法定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律师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实,被告在原告开设的百家乐内玩牌,输掉后由原告帮被告“充分”,即产生了所谓的“借款”。因借款事实上并未发生,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原系邻居关系。2010年11月,被告提出向原告借款。同月16日,原告将自有的现金5万元借与被告,被告当即立下借条一张给原告,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称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其借款,承诺生意做成后还款;而被告对此予以否认,认为借款实为“赌资充分”,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现原告诉至要求判如所请。
又查,双方为借款事宜发生纠纷后,原告曾与被告继父交涉,在谈话中向原告表示,“我教你一个办法,你拿我20多万,阿姨也不可能叫你一笔拿出来,你们动迁了,多少还我一点”。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庭陈述、借条、谈话录音、调查笔录等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查实,予以确认。律师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有被告书写的借条、谈话录音等一系列证据为凭,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由此,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依法成立;故原告要求还款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因被告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自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至于双方争议的借款事实,因原告称将自有资金借与被告,符合常理,且原告在双方发生纠纷后,也与被告继父交涉过还款事宜,被告继父对此并未予以否认,显然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力大于被告的口述,故现被告认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实为“赌资充分”的辩称意见,无相应的证据佐证,法院对此不予采纳。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应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被告应于上述期限内支付原告上述借款本金的逾期利息,该款项自2014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