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借款人庄某原来是同事,一起从事保安工作,两年工作期间,庄某以孩子要读书交学费、母亲生病等理由陆续向张某借款,合计为3.1万元。多次借款后,庄某出具了总的借条一张。律师
为了还款,庄某把工资卡给了借款人张某,让张某自行取款。半年多时间内借款人张某按月取款,累计为2.26万元工资。期间借款人庄某以急用从中拿走2900元。后原告以自己要办理贷款,将工资卡要回,并没有还给借款人。之后又归还了现金3300元,庄母也代庄某还款1000元。故而张某要求归还31000-22600+2900-3300-1000元=7000元。
为了支持自己的请求,原告提交了几份证据,借款的借条、还款清单,由于借款人没有到庭,借款人对被告签名的真实性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庄某经过法院的合法传唤,无理由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质证等诉权,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原告张某提供了被告签名的借条一张,还自制了借款和还款的清单一份,法院也正是根据原告自行制作的清单进行判决的。当事人的陈述也是一种证据,而且是一种直接证据,如果对方对证据证明力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光凭当事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辅佐的,对方提出异议,那么法院未必采信。律师
不过本案件的被告没有提出异议,而是缺席开庭,故而法院就采纳了当事人的陈述作为计算还款的依据。所以并不是所有的当事人陈述都是“没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