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读:公婆拿出一份名为《证明》的文件,有儿子儿媳的签字,要求归还证明上的金额,儿媳称是生活记账,儿子称是借款,一审法院支持了借款的说法。二审法院认为借款既要有付款的行为,也要有借款的行为,证明不等同于借款,进行了改判。律师
原告史某、李某是一家中的公公、婆婆,被告史某、王某则是一家中的儿子、儿媳。公公婆婆拿着一张抬头为“证明”的纸条,诉请儿子儿媳偿还其借款共计12万余元。该份《证明》上载明购买空调、维修基金、家具等物品的名称和金额。该《证明》尾部有儿子儿媳的签名。
公婆主张该款项是借给儿子和儿媳装修房屋的款项,要求两人归还,儿子对于上述借款予以认可的,并且表示上述《证明》就是表示借款的意思,虽然名称并不是“借条”但是实际就是借款。儿媳表示《证明》是夫妻生活的记账,并非是借条。
一审法院认定虽然该份《证明》不是借条形式,但是儿子儿媳均在上签名与夫妻共同记账的生活习惯不相吻合,并且该《证明》一直由公婆保管,也与记账的说法不对应。因此认定该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判令儿子儿媳偿还公婆借款。律师
儿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证明》不能证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法院就《证明》这一证据的内容如何体现借贷关系的问题进行更进一步的审查。二审期间公婆又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其支付了《证明》中所涉款项。公婆在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都仅仅是为了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没有增加借款意思表示的有关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证明》记载的是钱款的用途和数额,并没有借款的意识表示,无法证明儿子、儿媳与公婆之间具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据此裁定驳回了公婆的起诉。
律师事务所点评:律师
本案件二审法院的判决我们认为是正确的,借款必需要有借款的意识表示,《证明》上列明的种种款项、用途只能证明金钱的用途和数额,不能证明儿子和儿媳向公婆借款的意思表示。即便二审中公婆拿出付款的凭据和证据,也不能证明儿媳一定是向公婆借款。对于借贷合同来说,出借人必需证明两点:第一是借款已经交付,第二双方达成了借款的一致意思表示。否则公婆出资给儿子儿媳购买家具等,亦可能是赠与,或者是其他缘由。这个借款的合意必需是原告进行举证的。
当然公婆如果认为自己不是赠与的,又无法举证双方有借款的合意,并不是不能拿回自己的出资。不过公婆可以把举证责任让渡给对方,换个案由“不当得利”也许可以拿回自己的出资。这时候就需要儿媳来举证公婆为何出资购买这些物品,不能举证的,应当归还他人的出资。律师
根据我们的经验,这是一份公婆和儿媳儿子之间的“对账”,我们也建议如果父母不同意赠与给子女,特别是子女的配偶大额金钱的,不妨大大方方的提出来,写一份类似本案的《证明》之类的文件,所形成的证据不一定获得法院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