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导读:出借人要求两借款人归还先后出具的两张借条上的钱款共计11余万元,但两借款人认为后一张借条是对全部借款的总借条,只是忘记将第一张借条销毁,无法协商,出借人将两借款人诉至法院。上海律师认为借款人总借条的说法须提供足够的证据。律师
案例引用
被告王某因资金周转在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5%,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之后被告妻子李某也向原告借款8万多元,同时也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该两次借款共计11万余元,两被告一直拖欠未还。面对原告出示的两张借条。
两被告辩解,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及约定的月利率1.5%均属实。但后来被告妻子李某又向原告借款了40000元,且被告李某就该两次借款于最后次借款时向原告出具了一张8万余元的总欠条,该8万余元就已包含了被告王某之前向原告所借的30000元借款及相关利息,两人是一时疏忽忘记收回其中的一张30000元欠条而已,故两被告只欠原告借款8万余元而不是11万余元。律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李某向原告陈某借款的事实,有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双方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明确,两被告应予偿还原告该借款。被告的辩解没有足够的依据,故法院判决两被告偿还借款11万余元。
沈洁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手中持有两被告先后借款的两张借条,共计11万余元。
两被告辩称第二张8万多元的借条是总借条,已包含第一次借款及利息,第二次借款实为4万元。在日常生活中,多次借款等,确实经常有以一张总借条来算清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均应当销毁之前的借条原件。律师
本案中两被告虽称之前的借条原件因疏忽未收回的说法,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理应得不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