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S与A系朋友关系。A因生意周转困难,向S借款200,000元,约定利息按年利率20%计算。A向S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如A违约不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A承担S为主张合法权益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对借款期限并未约定。S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A支付借款金额200,000元。借款出借后,S向A多次主张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A拒不归还。律师
S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A归还S借款本金200,000元;判令A承担借款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8日起,以本金200,000元为基础,按20%的年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A辩称,不同意S的诉请。A在他人介绍下认识了所谓的借款操盘手,操盘手带着A找到了S借款,对方要求押户口本。当时因急需钱还债,所以答应了借款要求,押了户口本,成功借到了20万元整,当时说好利息15%,要求给现金,双方的操盘手要拿15,000元的好处费。S转账后,A往自己的建行卡上转了50,000元。因建行取款排队的人特多,又商量了转账,是转到抄盘手的卡上,再由她转入S的卡上。所以当时转入抄盘手的卡上45,000元。律师
A向S出具借条,内容为:“本人A因生意周转,特向朋友S借款贰拾万元整,¥200,000元整,按银行利率20%计算。如违约本人自愿承担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S向A账户转账20万元。A向抄盘手账户转账45,000元。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A向S出具借条,其内容系A真实意思表示。A向S借款200,000元,S已通过转账方式履行出借义务,A应按约定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A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A主张转账给抄盘手45,000元,确有凭据,但其主张再由抄盘手转账给S,并无充分证据加以证明,难以认可。S要求A支付借款利息,不违反双方约定。律师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A于十日内归还S借款200,000元;A于十日内支付S以2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0%标准计算的自2018年8月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2018)沪0115民初7890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