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S写好一份借条,让其母亲和阿姨一起到A处借款,说有急事要帮S疏通关系,需要借款2万元,A出于与S的多年交情,当即将借款2万元转到了S母亲的银行卡上,定于年底之前归还。A没有S的卡号,借款时的收款卡号就是S母亲给A的,当时需要现金,但A没有现金,就转账给了S母亲。借条载明:“今借A贰万元整,定月(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S在借款人处签名,S母亲作为证明人在借款人下方签名。之后A多次联系S要求还款,S至今未还。律师
A提出诉讼请求:判令S归还A借款2万元;判令S负担本次诉讼费用。
S辩称,钱是S母亲去借的,母亲说年纪大了,外面借钱不好借,要让S做担保,因为S是儿子,所以要以S的名义去借,说好母亲来做证明人,钱由母亲还。S是根据母亲的旨意写借条的,S知道母亲要以其名义借款,其跟母亲说过如要借钱就带S一起去,26日晚上母亲曾说不借了,并把借条撕了,有无真的撕毁其不清楚,但后来A出具了借条S才知道,S建议A去法院起诉。S没有拿到借款,A应该把钱借到S手上,钱是母亲借的,应由母亲来还,不应由S还钱。律师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A提供的借条表明本案所涉借款的借款人为S,并非S所称的其母亲,S表示系受母亲的要求而出具借条,因此S对于向A借款一事应为明知;即便如S所述其为名义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约定,S为借款合同的相对方,且A亦认为是与S发生的借贷关系,因此S应为本案的借款人。
关于借款的交付,S辩称未收到借款,然A系因S母亲持有S出具的借条而向S母亲转账2万元,考虑到S母亲与S的母子关系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有理由相信A系受到指示向S母亲转账,因此A已履行了借款交付,借款合同生效,S在借款后,未能按约归还借款,违反了双方的约定,A要求S归还借款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A的诉讼请求均予以支持。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S十日内归还A借款2万元。(2018)沪0112民初3427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