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系普通朋友关系,2017年11月起Z陆续向T借款。具体借款情况如下:2017年11月13日Z因生意周转需要向T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为四个月。若逾期不还,则Z须向T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同时,Z自愿用其名下闵行区兰坪路房屋做抵押,若借款到期不还,则T有权处置该房屋。律师
2017年11月23日Z因生意周转需要第二次向T借款600,000元,借款期限为四个月。若逾期不还,则Z须向T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2018年2月9日Z因资金周转需要第三次向T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为二个月。若逾期不还,则Z须向T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2018年2月13日Z因资金周转需要第四次向T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二个月。若逾期不还,则Z须向T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2018年3月14日Z因资金周转需要第五次向T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为二个月。若逾期不还,则Z须向T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律师
上述五次借款,Z均书写了《借款合同》,T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将借款转账至Z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但约定的还款期限陆续到期后,Z并未能按约归还借款。2018年6月21日T与S前往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S用其名下闵行区兰坪路房屋为Z所借1,500,000元借款做房屋抵押登记,并约定债务履行期限为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8月21日止。
2018年4月19日,Z又因资金短缺向T借款,借款当天T按照Z要求将41万元转入Z指定银行账户。之后Z又陆续向T借款10万元,2018年6月21日Z书写借款51万元的欠条交给T。现Z仍未能按约归还借款,T多次催讨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双方就双方之间的借、还款本息进行对账结算,确认Z尚未归还T的本金为1,188,700元。律师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Z向T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然Z至今未向T归还借款,故T现要求Z归还借款,于法有据,对此予以确认。双方就借款本金及前面数笔借款的利息计算达成一致,予以认可。对于430,000元未约定利息的借款。T现要求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10月9日起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此外,由于双方之间办理有抵押权登记,故根据法律规定,T对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律师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Z十日内归还T借款1,188,700元;Z十日内支付T以308,700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Z十日内支付T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Z十日内支付T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Z十日内支付T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14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Z十日内支付T以43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Z如到期不能履行上述第一至第六项确定的义务,T有权以ZS名下闵行区兰坪路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ZS所有,不足部分由Z继续清偿。(2018)沪0112民初294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