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小姐和王先生是通过微信聊天认识的,两人相识不过一个月,郑小姐就提出借款。碍于情面和手头有一些多余的资金,王先生就同意了借款,他将十万元的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给了对方,并且在汇款的留言中写到:借款十万元,半年到一年后归还,无利息。并且在微信中明确表示等对方有了资金,再来归还,但是郑小姐并没有回复。律师
在借款半年后,王先生认为郑小姐也应当还款了,哪怕是归还一部分也可以。但郑小姐却在微信中表示自己家中经济比较困难,无力归还。但没多久他就在郑小姐的朋友圈中看到对方又购买一部苹果新手机,而且还在泰国旅游。看到对方多次诱导自己,不想归还借款,有违公序良俗。
经过王先生的多次催讨,郑小姐终于正面答复了,她称当时王先生转账之前,电话和自己联系过,口头表明该转账是对自己的赠与,而且自己也多次向王先生确认这笔款项的法律性质,但对方均以赠与自己这样的答复。当时两人之间是恋人关系,所以王先生就称钱款是赠与女友(郑小姐)的。后来两人在交往过程中,发生了不愉快,双方就分手了,分手后,前男友王先生就以汇款是借款为由,不停讨要。
同时,郑小姐还出示了微信的付款记录,其中有几笔为1.314元,13.14元,5.20元,表明“一生一时”和“我爱你”,称汇款10万元也是爱意的表达。对此,王先生解释为,那天郑小姐和自己电话联系,表示自己刚刚失去了男朋友,很寂寞,希望作为普通朋友的王先生能给自己发点钱,她可以拿着这些汇款记录截图给前男友看,表示自己也是有人爱的。故而王先生才会给对方汇了几笔小额的钱款。如果对方是自己女友,那汇款金额肯定是520元和1314元,而不是小额的一元多和五元多。
在郑小姐的看法中,转账为赠与非借贷,而且王先生为追求郑小姐,经常赠与自己钱款,这是王先生为追求郑小姐的赠与。双方间的赠与行为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该动产已经实际交付,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双方间赠与的意思表示合法、真实、有效,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但王先生不同意郑小姐的说法,他认为自己在汇款当日,已经在汇款单上写明“借款10万元”,明确地表明自己了心态。如果是赠与给对方的,郑小姐为何不在收到汇款的时候,就和自己提出异议。更何况自己转给郑小姐的其他三笔资金都是小额的,而且微信中明确表明,这是按对方要求发的,不需要返还。律师
根据王先生的说法,沈洁律师认为他的说法更为可信,如果郑小姐坚称是赠与不愿意归还的,王先生可以凭着汇款证明去法院起诉要求归还,虽然之前双方之间的借款约定是无息的,但从催讨之日开始可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还款利息。相信法院一定会支持王先生的说法。(2021)沪02民终4628号(2021)沪0114民初21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