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向赵某借款五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与还款时间。后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该笔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但是赵某并无证据证明其曾向张某催告还款。律师
本案借贷双方在借条上既无约定借款利率,又无约定借款期限,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本案应属无息借款。
但依据《民通意见》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所以出借人经催告后可以要求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中出借人未向借款人催告还款而直接向法院起诉还款,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该如何确定呢?
在实践中有三种做法:
一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二是自法院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送达给张某之日起计算逾期还款利息;律师
三是将法院送达应诉材料之日视为催告之日,再给借款人合理的还款期限,如果在经过合理期限后借款人仍未返还,再开始计算逾期利息。本人比较同意第三种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