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因资金需要向某担保公司借款二十万元。借款时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另约定第一个月利息在付款时扣除。后廖某对借款无力偿还,经某担保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律师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民间借贷,利息是否可以在借款本金中预扣?
依据《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中廖某借款二十万,借款时预先支付的利息五千元,故应扣除预先支付的利息,认定本案实际的借款本金为19.5万元。
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利息的约定已超出法律规定限度,故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律师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廖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某担保公司借款19.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自借款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止的上述借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