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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借条翻倍写借款金额,电话录音含糊其辞无法证实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8月31日,经王T介绍认识,苏S以生意周转急需用钱为由向侯女借款60,000元,约定于2014年9月2日归还,并出具《借条》及《收条》予以确认。律师

侯女将身边的现金32,700元交付给苏S后,又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向苏S交付27,300元。侯女鉴于借款期限较短,故未约定利息。至今,苏S未能清偿上述款项,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苏S归还借款60,000元。

侯女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苏S出具的《借条》、《收条》及银行交易明细,以证明借贷事实。苏S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借款金额不认可。

苏S辩称,当初提出借款30,000元,因借款3天的利息为2,700元,故在扣除该利息后,实际仅收到27,300元,《借条》上的金额是按规矩翻倍写的。同意归还借款27,300元。

苏S为证明其抗辩,提供了侯女与王T(系案外人)间的通话录音及通话录音文字稿:1、王T在陈述“利息你让掉一点,给你4万块”、“他这个钱也是应该还你的,几万块钱,3万块钱”、“你是放高利贷的”等内容后,若侯女真出借60,000元(所借款项并非高利贷)且未约定利息则应进行反驳,但侯女实际并未反驳,证明本金至少在40,000元以内;律师

侯女陈述“我都是在外面借钱,这些钱,我是一直付利息的”,证明侯女不可能不要利息就借款给苏S;

侯女陈述“第二,我找人来找他的,因为不是这点钱了,我告诉你啊,现在不是这样一点了,越谈的话会越多的”,证明侯女有继续增加利息的意思,也印证这是高利贷;

侯女陈述“一套房子被人家弄掉,他不心疼,他现在跟我计较这几万块钱”,证明侯女认为苏S将房屋抵押给别人,让别人赚了很多钱,而不让侯女赚钱,对此进行比较以证明本案系争借贷存在高额利息。

侯女不同意苏S所提出的抗辩:通话时,侯女在外面与朋友喝酒,因朋友在很多话不方面说,侯女与王T在此前也就此事进行电话联系,侯女在此前的电话中已将借款过程说的十分清楚,故未进行反驳;侯女之所以在电话中陈述其也在外面借款,是因为王T也希望向侯女借款,这是侯女不愿意借款的借口。律师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侯女主张苏S向其借款60,000元,提供了苏S出具的《借条》、《收条》及银行交易明细予以证明,并就现金部分的交付过程进行了合理陈述,侯女已初步完成举证义务。

苏S辩称实际仅收到借款27,300元,苏S对此负有举证义务。根据苏S所提供的通话录音及通话录音文字稿,结合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无法据此认定苏S所提出的抗辩成立。依照《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苏S于十日内归还侯女借款60,000元。(2014)长民一(民)初字第7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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