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高利借款关系中已支付的利息,须以反诉的形式主张

本栏由蒋敏捷所著

姚某与张某是朋友关系,张某因做生意资金紧缺,向姚某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4月至2012年8月,利息按照年利率30%计算。借款期限一共4个月,借款合同注明若张某未按时付息的,姚某可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要求张某付清全部本息。双方还签订了一份房地产抵押合同,张某将某区的一套房屋进行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以后张某按约支付了3个月借款利息,但2012年7月之后的一个月利息一直没有支付,到期后本金也逾期未还,姚某反复催讨未果。姚某无奈只得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本息。律师

原告张某聘请律师以后,律师向张某释明该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算至每个月已超过人民银行4倍贷款利率,故诉讼请求中对利息的请求应定为银行4倍同期贷款利率。原告便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500万元,并支付自2012年7月其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利息。本案中的被告并没有出庭,未作答辩。

原告向法院提供的借款合同、交通银行转账回单、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抵押登记证明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用以证明借款存在,并且被告一直未归还本金和2012年7月之后的利息。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本金500万元以及支付2012年7月后至实际还款之日按银行4倍贷款利率的利息。律师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被告未能及时还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还款。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以及逾期还款利息均为年利率30%,该利率标准违反了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故法院只能支持被告自2012年7月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律师

这个案子中可能会引发一个问题,既然借贷关系中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只能支持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为何被告2012年7月之前归还的3个月高额利息法院没有在判决书中相应的扣除?因为该主张须被告自己提出,法院不会主动进行调整。即使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无效,之前已支付过的部分也应当由纠纷中的被告提出。更重要的一点被告须以反诉的形式提出,所谓的反诉是指被告的主张与本诉有牵连关系,目的在于抵消本诉,被告提出本诉不得因地域原因提出管辖异议,反诉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本案中,若被告提出抵消前3个月多付的利息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是一个独立的主张(非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反驳),必须以反诉的形式提出,即使在诉讼中提出抗辩法院也不予支持,更何况本案中被告没有应诉。律师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