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子借母款未约定利息,逾期不还计逾期利息

法律咨询:甲乙系母子,乙丙原系夫妻于2011年12月判决离婚。2012年1月,甲起诉乙丙,称2006年已结婚的乙丙2人向其借贷20万元作为房屋首付款,并出具了借条和转账记录,要求乙丙偿还20万元及截止至判决之日的利息。律师

丙称从未知晓有上述借贷的事宜,并且2006年至今才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并且利息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法院查明,该借条载明“2006年9月借款李xx200,000元(贰拾万元整)。”借款条落款处有被告冯x及王x的签名。

律师评析:

单从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来讲,本案的关键在于甲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以及利息应当如何计算。所谓“诉讼时效”的起算之日在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由于双方的借条中并未约定具体的归还时间,因此根据《合同法》第206条规定,该借贷关系属于不定期的借贷关系,甲作为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乙和丙偿还借款。故真正的诉讼时效起算日自甲首次向乙和丙主张偿还之日其计算。律师

其次,关于利息的计算,由于双方的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因此,根据《合同法》第211条之规定,应当视为无息借款。但是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工若干意见》第8条、第9条的规定,甲有权主张乙丙未偿还借款的逾期借款利息。所谓“逾期借款利息”是指借款人不按时归还出借人借款,出借人有权自应当偿还之日起计算逾期借款的利息。因此,甲可以要求法院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之日的利息。律师

因此,乙和丙应当共同偿还甲20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自判决之日计算利息。

本文为范律师编辑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