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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约定按照银行利息计,利息应为多少

甲乙之间借款,乙没有及时还款,甲起诉乙到法院,双方对于利率标准产生争议,借条仅写明“按照银行利息的双倍计算”。律师

律师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此笔借款的利率究竟是多少。

首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分类,可分为存款利率(活期存款与定期存款)、贷款利率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其次,定期存款利率又分为3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的期限;而贷款的利率也有相应的期限,借贷的时间越长,利率越高。

本案双方在借条上仅约定“按照银行利息的双倍计算”,因此约定何种利率并不明确。虽然,根据最高院《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的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利率约定不明确产生争议的,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律师

但是,由于各大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不同,不同银行会有不同的贷款利率。因此,应当如何确定此处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根据一般理解,双方没有约定哪家银行哪种利率的前提下,此处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就是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另外,按照常理,双方无特别约定的话,利率的标准应当依据借贷之日而非还款之日或者起诉之日。假设甲于2008年1月出借,乙需要2009年8月返还,乙实际借贷时间为1年零7个月,属于1年至3年期的贷款,就该以2008年1月对应的贷款基准利率2倍计算。

如下为计算方式:还款金额=本金*(1+2*7.56%(2007.12.21同期贷款利率))

最后,甲还可以要求乙支付逾期利息。所谓“逾期利息”,是由于借款人到期没有还款,出借人可以请求对方支付没有还款这段时间的利息作为惩罚。但是,具体的利率计算标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没有到期还款的逾期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没有到期还款并且又不按照用途使用借款的,逾期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律师

但是实践中,主要争议焦点在于逾期利率的起算之日与支付逾期利息的截止之日。个人认为,在无息无还款时间的借贷中,逾期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应当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在无息但有还款时间的借贷中,应当从还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在有息且有还款时间的借贷中,也应当从还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综上所述,借贷合同中的利率有约定从约定(但不得超过借贷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无约定则按照借贷之日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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