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系朋友关系,乙向甲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的4倍,并约定逾期归还应当支付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并支付甲的律师费。律师
该款到期后,甲要求乙归还,乙称当时已经向甲言明该笔款项由其代丙借款,之所以在借条上签署自己的名字,是因为甲要求乙提供担保,丙所拥有的一部车辆以乙的名字进行了登记,车管所要求签订抵押合同时必须借款人与抵押人的姓名一致。故乙认为,甲应当要求丙归还欠款。乙提供转账给丙的汇款记录、证人证言等予以佐证。
律师评析:
1、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乙是借款人,应当履行还款的义务,并且乙的债务也并未转让给丙。律师
本案中,乙一直强调真实的借款合同双方应当是甲和丙,并提交自己借款当日转账给丙的转账记录以资证明真实的债务人为丙。但是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经过债权人同意才能够认可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务转让。本案中,乙提供证据证明有10万元整划入丙的账户,并提供证人证言证明丙要求乙帮助借款。
但是,即使存在丙要求乙帮助借款的事实,乙与丙之间的约定属于内部约定,乙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甲知晓该约定,因此,实际不能对抗甲,应当推定甲作为债权人并未同意乙将其的债务转让给丙。乙仍然应当偿还甲的债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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