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与投资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情形。例如,企业间的联营合同、自然人间的合伙协议、投资分红协议书等,虽然表面上均为投资行为,但是实质并非如此。因此,我们不能仅仅通过协议的形式来判断签订协议的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投资行为还是借贷行为,而是需要通过他们履行协议的过程进行辨别。律师
首先,对于一般民间借贷,它实际是一种债的约定,双方建立债权与债务关系,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而投资行为则是指一方的资金投入具有期待利益,为了获取预期不确定的收益或社会效益而将现期的一定资财(有形或无形)转化为资本的过程,具有商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简单来说,民间借贷由于利率的存在,未来的收益一定存在;但是投资行为由于市场经济的风险性,未来可能存在收益也可能存在亏损。
其次,还有一大特征有,那就是对于投入资金的处置是否享有知情权等权利。一般来说,投资者对于投入的资金不具有完全的支配权,但是仍然应当对此笔资金的流向、用途享有知情的权利。作为投资者,由于自己的投资不一定产生收益,因此,投资方一定会在协议中要求自己享有上述的权利,来达到避免投资被滥用的目的。律师
一般而言,“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协议条款都有如下的类似条款:例如,甲乙公司之间,“甲出资100万支持乙方经营某项目,乙以固定利润的形式支付给甲,月利润为出资额的1%,每季度支付一次。乙经营过程中的盈利、亏损均与甲无关。”此类条款是典型的不参与实际经营,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条款。
再例如,“甲(个人)与乙厂之间订立合同一份,约定甲向乙厂投资20万元,双方不存在合伙关系。甲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也不承担经营风险及投资前后的债权债务;不管乙厂经营状况如何,必须每年支付甲投资回报5万元。”律师
因此,对于上述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协议,法院往往以民间借贷处理,并且由于目前法律禁止企业间的拆借行为,因此此类协议很有可能导致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