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民间借贷中,有时因债权人找不到债务人或者债务人逃避,债权人往往要求债务人的朋友或者家人提供担保,甚至希望由他们直接代为偿还。因此,容易导致约定偿还人与原债务人不是同一人,突破了法律上所称的合同相对性,涉及到了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律师
举例来说明的话,张某问李某借款10万元,1年借款到期后,李某上门多次索债,均被告知张某不在,几次后张某已成年的儿子答应代替李某偿还,并书写了一张条子,上载明“我愿意偿还父亲张某向李某借款的10万元及利息,上述钱款我会在1个月内偿还。”并交给李某。实际上,张某已与半年前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一个月后,由于张某的儿子依然没有偿还债务,李某拿着借条与张某儿子写的条子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两人承担连带的还款责任。
对于上述案例来说,实际争议的焦点在于其儿子作出的代为还款承诺是否有效,具有法律上的何种效力。
首先,张某儿子做出上述意思表示时,原债务人张某并不知情。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原债务人应当和债权人达成约定,因此,本案实际并不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律师
其次,张某儿子出具承诺的书面材料时并未回收其父的借条,因此,可以确定当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与父亲共同偿还债务,实际属于债的加入。债的加入在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债务加入案件与债务转让在进行方式上有相同之处,在司法实践中极易混淆,难以判断。区别的关健是:
第一,债务加入中的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并往往有利益关系,债务人的履行义务行为直接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
第二,债务加入中的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债务人仍然要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而债务加入中的第三人是连带责任人。因此在债务加入中,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的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来,并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因此,简单来说,债务加入实际就是单方增加债务人的人数。律师
所以,就上述的案例来说,张某的儿子作出的承诺具有法律效力,但只是一种债的加入,张某可以向张某的儿子主张此笔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