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行为与投资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现实生活中常常遇到“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情形。例如,企业间的联营合同、自然人间的合伙协议、投资分红协议书等,虽然表面上均为投资行为,但是实质并非如此。因此,我们不能仅仅通过协议的标题或者合同的形式来判断究竟是投资行为还是借贷行为。上述行为的具体辨析需要严格界定:律师
首先,对于借贷行为(指民间借贷),实际是一种债的约定,双方建立债权与债务关系,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而投资行为则是指一方对其资金的投入具有期待利益,为了获取预期不确定的收益或社会效益而将现期的一定资财(有形或无形)转化为资本的过程,具有商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其次,上述两种行为的最基本的区别特征有两点:
第一,资金投入方对于资金享有的权利。一般来说,投资行为对于投入的资金不具有完全的支配权,但是仍然应当对此笔资金的流向、用途享有知情的权利,而民间借贷则不需要;律师
第二,回报的可确定性,民间借贷由于利率固定存在而具有固定回报,但是投资行为由于投资具有不确定的风险,回报不可能固定存在。
再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因此,在上述的纠纷中,应当正确区别民间借贷与投资行为两者的关系,对于查明事实和判决结果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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