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素有业务往来,焊接设备公司向塑料制品公司交付冲孔压扁机一台,并写有送货单一份,写明“塑料制品公司借用冲孔压扁机一台”,该送货单上无任何塑料制品公司公司工作人员签章。律师
塑料制品公司委托物流公司向焊接设备公司交付冲孔压扁机一台,写有送货通知单一份,备注为“维修”,该送货单上的签收人塑料制品公司第三方物流公司的驾驶员,并非焊接设备公司公司工作人员。双方之间有较多业务往来,但是涉案冲孔压扁机的交付,双方未签署任何书面合同。
焊接设备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塑料制品公司返还冲孔压扁机一台,如果塑料制品公司无法返还,则赔偿焊接设备公司设备损失150,000元;赔偿因其每日使用设备导致冲孔压扁机折旧的损失(按照每日83元计算,为30,000元)。塑料制品公司因生产紧急需要,向焊接设备公司借用冲孔压扁机一台(系焊接设备公司自行生产的设备),价值150,000元,事后,经焊接设备公司多次催要,塑料制品公司未及时返还设备。律师
塑料制品公司辩称,焊接设备公司实际交付有一台使用过的冲孔压扁机,机器上无法体现生产厂家,该设备目前仍在塑料制品公司公司,用于日常经营使用。但焊接设备公司并非基于借用合同关系交付涉案设备,实际系因为塑料制品公司向焊接设备公司购买过两套生产线,当时焊接设备公司承诺为塑料制品公司免费保养冲孔压扁机一台。我方就将公司日常使用的冲孔压扁机交付给焊接设备公司保养。
为了保证塑料制品公司的日常经营,焊接设备公司就提供了一台旧的冲孔压边机让我公司使用。因为焊接设备公司一直没有将我公司送去保养的设备返还给我们,所以我们也一直没有返还涉案的设备。在本案起诉之前,焊接设备公司没有向我公司主张过保养费,也没有向我公司主张过设备返还。因为塑料制品公司日常经营只需要一台冲孔压扁机,只要焊接设备公司返还了塑料制品公司交付维修的设备,塑料制品公司就可以返还涉案的设备。焊接设备公司交付给塑料制品公司的仅仅是一台非标准化的设备,焊接设备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该设备价值150,000元。因为塑料制品公司有正当理由拒绝返还设备,故也不同意赔偿损失。律师
本案双方之间并未签署书面合同,焊接设备公司主张其将自己公司制造的一台冲孔压扁机借给塑料制品公司使用,并提供货单以证明其诉讼主张。塑料制品公司对于实际收到焊接设备公司设备并一直保管在其公司并使用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主张焊接设备公司是因为塑料制品公司保养一台冲孔压扁机,才将自有的设备借给塑料制品公司使用,因为焊接设备公司未将保养设备返还塑料制品公司,故塑料制品公司有权拒绝返还借用的设备。
塑料制品公司塑料制品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焊接设备公司将冲孔压扁机交给其使用是附有期限或者条件的,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对于设备的返还作出过特别约定,故焊接设备公司作为涉案设备的所有权人,有权在其需要时,随时向设备使用人主张返还。故焊接设备公司焊接设备公司要求塑料制品公司塑料制品公司返还设备一台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律师
对于焊接设备公司焊接设备公司主张的设备折旧损失,焊接设备公司将设备交付给塑料制品公司使用时就可以预见设备会存在折旧、耗损,但是焊接设备公司并未就此与塑料制品公司作出任何费用的约定。在设备返还时,焊接设备公司也无权向塑料制品公司主张损失赔偿。塑料制品公司塑料制品公司关于其无需赔偿设备折旧损失的答辩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塑料制品公司于十日内返还焊接设备公司冲孔压扁机一台。(2018)沪0117民初1729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