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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免费寄物柜存放钱物,丢失谁赔偿

费太太去家附近的大型卖场购物,在购物之前,她已经在同幢楼的其他商户购买了很多物品,比如皮鞋、衣服、包袋等。由于带着这些物品进超市并不方便,于是她就使用了超市提供的自助寄存柜存放之前自己购买和携带的物品。超市购物结束后,费太太打开寄存柜时却发现里面空无一物,所有物品均失窃了。费太太表示自己存放于自助寄存柜内的共有人民币1000元,购买的物品大约两千元,以超市疏于管理致使钱物遗失为由,要求超市赔偿她三千三百元的损失,遭拒。律师

超市方面的负责人称,自助寄存柜上均标有“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其中寄包须知中写明本超市实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等说明和提醒,并且在超市的前台还提供了人工寄存服务,如果有贵重物品的,可以交付给人工来寄存。基于此,超市表示已尽到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917条规定:”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对保管、寄存物品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而且还须寄存人向保管人移寄存物的占有。也就是说费太太在交给超市保管贵重衣物和现金时,超市必须同意保管。

许多超市是以设有自动寄物柜,供消费者存放物品。消费的者存放在寄物柜中的物品丢失的,以超市违反保管合同义务主张赔偿损失。如果是保管合同,就消费者寄存物品的损失,超市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为借用合同,则超市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超市的自动寄物柜究竟属于那种性质呢?

寄存一般通过人机对话,消费者与超市工作人员并没有直接交流,操作流程一般是投入硬币或者按打开键,打印密码条,开柜门寄存人放入物品并关上柜门,在寄存人购物后,输入密码打开消费者取出物品。超市为了方便消费者寄放物品而设置寄物柜,是向消费者发出要约。通过顾客顾须知和使用说明等方式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一般属于要约内容。消费者向寄物柜投放投币或按压寄存键,向超市表达了同意要约的意思,构成承诺。

消费者将物品放置于超市寄物柜内,双方之间有可能会形成保管合同也有可能会形成借用合同。消费者在超市购物时将物品或现金寄存在超市设置的置物柜中,领取了寄物柜的密码,购物后输入密码却无法打开寄物柜,超市员工帮忙打开指定的柜子,并没有寄放的物品。

消费者认为与超市之间的是保管合同,超市应当妥善保管涉案的物品,现在超市过失导致物品丢失的,超市应当负赔偿责任。但超市会认为有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在超市实行自助寄包,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而且还为消费者提供的人工寄存服务。消费者将物品放在将寄物柜中,并不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之间成保管合同,双方之间形成借用合同。超市表示不愿对消费者放在柜里的物品承担保管责任,消费者看到告示之后,没有选择人工服务。消费者将钱物放在寄存柜中不意味着已经将钱物转移给超市占有,超市在告知上已经说明了自己不对钱物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超市明确对寄放在寄物柜中钱物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已经尽到了说明和注意义务,声明不负责赔偿责任,很难认定超市具有保管责任,超市的声明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具有法律效力。超市不愿意承担消费者存放在寄物柜钱物,不构成保管合同。双方之间仅成立借用合同,消费者通过阅读超市的告示,明知超市不承担责任后,仍存放物品的,那么责任自负。只要超市保证寄物柜运行正常,不会发生错误打开柜门,如果是寄物柜质量问题,导致钱物丢失的,超市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借用寄物柜存放物品,且超市声明不保管柜内物品,当事人发生钱物损失,要求消费者需要举证,第一,消费者将钱物存放在柜子中,有一些超市没有在柜子前安装电子监控,普通消费者一般也不会在存放物品时采取取证,消费者难以证明其存放物品的情况,很难证明消费者的具体损失情况。

超市和消费者之间形成借用合同,应该保证寄物柜的质量。消费者者放在寄物柜中的物品遭受损失,要求赔偿的,超市要证明两件事,第一,超市对寄物柜已经尽到管理责任。超失作作为寄物柜的出借人,负有照管寄物柜的责任,没有发生超市工作人员违规打开,也没有第三人撬窃导致物品损失。第二,超市对物品损失没有主观过错,柜内的物品损失并非因就会质量问题,导致超市证明寄物柜没有发生运行故障,执行严格的开关门程序,寄物柜质量问题不存在问题。律师

费太太选择自助寄存,而没有将物品交付超市进行人工寄存,双方没有达成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同时,费太太只是使用自助寄存柜,实现了对自己的物品的继续控制与占有,双方不存在保管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也就是说费太太没有将衣服、箱包等保管物移转给超市占有的事实。因此,双方并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而是无偿借用合同关系。在本案中超市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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