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合同纠纷一案,E系Q之妻,R系Q与E所生之子,Q父母出具书面意见,放弃对Q财产的继承权。Q系机电技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机电技术公司开具66,800元的本票,收款人为汽车销售司,机电技术公司留存付款凭证,付款用途为购车(本票),将车辆计入公司固定资产。律师
牌照号为沪ERX的金旅牌中型普通客车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为Q,该车辆牌照由沪AHX的牌照号注销而来,牌照号为沪AHX的原机动车所有人为机电技术公司。汽车销售公司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货单位(人)为Q,车价为66,800元。车辆现停放于上中路,车辆钥匙在T处。
三人诉称,三人为权利人Q的继承人,E与Q系夫妻关系,R系E与Q所生之子,T系Q之父。Q个人向汽车销售公司购置金旅牌轻型客车一辆,购车款为66,800元。赴E家中向Q借用车辆,Q将车辆的钥匙和行驶证交给T。Q凌晨因心梗猝死。E急需用车到T单位取车,T竟然拒绝归还。现要求判令T返还车牌号为沪ERX金旅牌轻型客车一辆,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T辩称,车辆为机电技术公司以公司利润开具本票购买,属于公司固定资产,车辆为公司业务用车,白天供工作使用,夜晚、双休日及法定假日停放在工业园区内,不存在借用。三人与公司没有关系,公司不可能将车辆交给三人。T系公司股东,并非公司法人,E诉讼主体有误。现在车辆停放于上中路,由公司使用,车辆钥匙在T处。律师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车辆虽登记于Q名下,但是车辆的出资、牌照均来源于机电技术公司,车辆的保险费用、养路费、修理费用亦由机电技术公司支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机电技术公司。E主张T借用车辆,要求其返还并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依据,难以支持。(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444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