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诉S借用合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上世纪七十年代中后期,S借用A家房屋一间,并进行了改建,约定无偿使用。A取得浦东新区高桥镇小浜路建筑面积126.40平方米房屋(包括东北角S使用的约12平方米平房)房地产权证。律师
因房屋漏水,S又出资重新改建,保留了房屋西墙上通风口,在外侧搭建了约3平方米的灶间一间。A厉德山函告S要求收回房屋、拆除违章搭建的灶间。S收到后无回音。S自认S使用的房屋每月租金300元。
A父在浦东新区高桥镇小浜路全幢房屋中的份额属A父与A母的夫妻共同财产,A父的遗产份额由A继承。
A提出诉讼请求:判令A父与S签订的房屋借用合同解除;判令两S搬离房屋,拆除自行搭建的违章建筑,将房屋归还A;判令两S支付至实际归还房屋之日止按照每月1,000元计算的房屋使用费。
S共同辩称,S与A未签订过借用合同,但借用A家的廊檐改建成平房一间是事实,口头约定改建费用由S承担,S无偿使用。因房屋漏水,S又出资重新改建,保留了房屋西墙上通风口,在外侧搭建了约3平方米的灶间一间。期间S代A缴纳用地租金。S要求继续无偿使用房屋。律师
借用合同是转移出借物使用权和无偿、单务、实践合同。借用合同成立后,借用人只负有返还借用物的义务,出借人享有请求返还借用物的权利。双方虽对是否签订借用协议有异议,但对S借用浦东新区高桥镇小浜路东北角约12平方米平房一间并无偿使用的事实无异议。现A要求收回房屋的解约通知起解除借用关系,系A行使正当民事权利,但收回房屋应给予S合理的期限。A要求S支付占用期间房屋使用费,并无不当,使用费的标准按S自认的租金每月300元计算。S在无偿使用的房屋外侧搭建了约3平方米的灶间一间,影响了房屋的通风采光,A要求拆除,应予支持。律师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及《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解除S就浦东新区高桥镇小浜路建筑面积126.40平方米房屋中东北角约12平方米平房一间的借用关系;S应于三十日内迁出浦东新区高桥镇小浜路建筑面积126.40平方米房屋中东北角约12平方米平房;S应于三十日内支付A厉德山、厉素雯、厉素钧、A母、A至迁出之日止按每月300元计算的房屋使用费;S应于三十日内拆除浦东新区高桥镇小浜路建筑面积126.40平方米房屋中东北角约12平方米平房西侧灶间一间。(2017)沪0115民初2354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