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男江苏人,张男安徽人,两人并不相识,后因纠纷蔡男起诉张男健康权纠纷。蔡男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四万多元,法院没有予以支持。律师
某日凌晨,蔡某和案外人吴某在外面次夜宵,蔡某喝了若干酒水,蔡某自称喝了二两白酒、一瓶不到啤酒,吴某称其喝了白斤白酒。蔡某到一无名棋牌室看他人打牌,看牌过程中蔡某在边上指指点点,张某让蔡某少管闲事,双方就此发生争执,继而发生相互扭打。
吴某用铁凳砸蔡某眼部,当场出血。扭打过程中吴男的手表带和项链被拉断。后蔡某拿起棋牌室内的空啤酒瓶想打吴某,吴某见状态,赶紧躲进里间并将玻璃移门拉上,吴某想拉开玻璃移门,但两次都没有拉开,用拳头打碎玻璃移门,致其右前臂被划伤。律师
当110民警接警时,蔡某已经被送往医院救治。后派出所民警做询问笔录时,棋牌室经营者丁某,蔡某的朋友吴某、被告张男均称蔡某右前臂所受到的切割伤系自己打牌玻璃移门过程中造成的。派出所召双方进行调解,蔡某要求赔偿医药费、伤残补偿费等共计三万元,双方有差距调解不成,后公安分局以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予以立案。
蔡某伤势经医院手术治疗,诊断为右前臂切割伤,神经肌腱血管断裂,右眉内侧划伤,右食中指指背挫裂伤,共花费医疗费13,323.40元。后经过浦南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蔡某所受损伤为面部创、四肢软组织创,正中神经损伤,肌腱断裂,经治疗,现肢体创形成疤痕,长度累计在10厘米以上,构成轻伤。律师
蔡某请求赔偿医疗费13,323.40元、陪护费100元、误工费6,000元、鉴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40,223.40元。其中面部为张某打伤的治疗费从医疗费中无法分出,根据面部受伤程度确定这部分医疗费为500元。其中40%责任由蔡某自己承担,张某赔偿面部医疗费300元。
双方因琐事争吵,互相扭打,导致蔡某面部受伤,双方都由责任,对该伤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右前臂所受伤害系其蔡某自己所造成,故而由其自己承担,对此伤害产生的各种损失不予支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