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刘某在某滑雪场滑雪。滑雪过程中,康某不慎摔倒,滑雪场工作人员将其带到拖牵迂回站下侧自行穿戴雪板,该迂回站的顶部边缘仅放置了警示桶。此时刘某已从雪道顶端滑下三个来回,并且也注意到了警示桶的存在,但其在第四次滑下来的过程中试图从警示桶的中间滑过时撞上警示桶后将康某撞伤。康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和滑雪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律师
法院判决刘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滑雪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在滑雪过程中,因为第三人的碰撞造成的损伤,原则上应该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律师
本案中刘某在滑雪过程中注意到了警示桶的存在,仍试图从警示桶的中间滑过,结果将康某撞伤,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滑雪场虽然在滑雪道拖牵迂回站处设置了警示桶,但是该警示桶显然未能对滑雪者起到充分的保护作用,因此作为安全管理者,滑雪场理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责任后,滑雪场可以向直接侵权人刘某进行追偿。
康某的受伤完全是由刘某碰撞造成的,滑雪场的警示桶虽然未对康某起到充分的保护作用,但是对刘某起到了警示作用,因此刘某不会因为滑雪场对康某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充分而减轻自己的责任,刘某需要承担实质上的全部责任。这也提醒滑雪场,作为经营者,需要履行对滑雪者充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滑雪者也要遵守滑雪规则,注意场地内警示标志,量力而行,以免造成自己和他人受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