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某和朋友至运动中心经营的某运动中心攀岩。运动中心在明知司某是第一次进行攀岩运动的情况下,既未提醒司某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也没有讲解攀岩操作要领,更没有现场陪护指导,而是让司某方自行攀岩,司某在攀岩过程中因未抓住岩壁而摔落在地面的垫子上,造成左脚跟部骨折。事发后,运动中心工作人员未及时发现情况并予以救助,而是司某朋友找来运动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施救。律师
司某伤势经住院内固定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现因双方就赔偿事宜自行协商不成,故诉至法院要求运动中心赔偿司某医疗费37,119.91元、伤残赔偿金80,376元、营养费4,200元、误工费22,400元、护理费5,250元、住宿费4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800元,并保留二期治疗所需医疗费用的诉权。司某撤回了要求运动中心赔偿住宿费的诉讼请求。
运动中心某公司辩称,其攀岩场所有严谨的安全管理制度,在攀岩场地入口处设置有安全管理规范,同时在司某摔落的攀石区入口处亦是设置了醒目的安全警示,均已告知消费者攀岩运动的风险、提醒消费者尽到足够注意义务,特别是告知了攀石区属于高危险区域,初学者慎入以及确保两人同时进入,一人攀爬一人辅助保护。根据运动中心的检查记录,事发当时攀石区的硬件设施也不存在安全问题。司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知晓攀岩运动的风险性,其从一米多高的高度跌落受伤属意外,司某自身应承担50%的责任。律师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评定司某在涉案事故中受伤,致左胫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临床予内固定术等治疗,目前内固定在位。上述损伤后遗留左下肢功能障碍的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伤后一期治疗休息150-180日,护理90日,营养60-90日。今后若行二期治疗,酌情休息30日,护理15日,营养15日。为此鉴定,司某支出鉴定费1,800元。
攀岩运动是存在较大风险的体育活动,运动中心作为向公众开放的攀岩场所及设施经营者,其应就参加该运动的风险性、必要的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其场地、设施情况事先向消费者作明确、充分的告知,并配置必要的人力对活动现场进行巡视、看护、管理,从而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律师
虽然司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运动中心未在其场所内设置相应的安全规范告知牌及安全警示牌,但运动中心在履行告知义务方面仍是欠缺的,其应在消费者购票时即以书面形式直接告知相应注意事项或是以书面形式要求消费者阅看其设置的告知及警示牌,以确保消费者能对相关内容有足够的认知。本案司某是在低高度的攀石区摔落受伤,该区域虽然不需要运动中心专人对攀爬者予以一对一保护,但考虑相关危险性的存在,运动中心亦理应配备必要的人员进行巡视管理,以鉴别攀爬者的技能、纠正危险行为等,从而预防意外的发生,同时也利于在意外发生时予以及时救助,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运动中心履行了上述相应义务。律师
为此,认为对于司某发生涉案伤害事故,运动中心存在过错,其应就司某的人身伤害损失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当然,司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样也应知晓参加攀岩运动所具有的危险性并应在一定程度上自甘相应风险,同时其自身技能、力度的缺乏亦是造成涉案伤害事件发生的原因,故依法应相应减轻运动中心的赔偿责任。现根据本案纠纷情况,运动中心承担50%的责任,符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采纳。(2013)徐民一(民)初字第549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