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服务公司先工程塑料公司发送邀请函,称举办某年中国国际电梯(上海)展览会,主办单位为中国电梯协会、人民政府等,展会地点为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工程塑料公司收到信息后,双方签订了参展合同《展位申请表》,并将参展费用12万元汇入展览服务公司账户。律师
展会公司将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展位平面图、展位确认及付款通知书交付塑料工程公司,并且告知展位在某号。收到参展费用后开具了12万元发票一张;
展览服务公司通知工程塑料公司将展会地点改变到上海光大会展中心,工程塑料公司存有怀疑,从中国电梯协会得知中国国际电梯展览会每两年举办一次,当年并没有任何地方举办展览会。为此工程塑料公司认为本次展会是李鬼展会,为此感觉受骗,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费用,但展览公司没有给予回应。并称展览公司变更展会地点无视合同效力,系单方变更合同,不予同意。律师
之后展览公司在光大会展中心西馆举办了展览会,不同意退还展位费用,称展会已经如期举行,工程塑料公司自己不来参展,与其无关。展览公司出示了中国机电产品流通协会文件证明展览已经经过中国机电产品流通协会批准,以及展览现场照片、租用现场费用等资料证明自己已经办理了展览会;
邀请函上的展会举办地址系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工程塑料公司的展位为某号,而合同签订后,展览公司发送给工程塑料公司的平面图系上海光大会展中心西馆。故而可以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的展会地址为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收取展位费用后,展览公司单方面决定变更展会举办地点,属违约。据此工程塑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付的展位费用,展览公司未予答复,并继续举办展会,视为其对合同解除没有提出异议,故双方实际已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工程塑料公司并未实际参展,有权要求展会公司返还已付的展位费用。(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3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