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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展览地点,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

展览合同纠纷一案,工程塑料公司诉称,展览服务公司多次与工程塑料公司联系,宣称由中国电梯协会、政府等单位主办,由展览服务公司承办的“中国国际电梯()展览会”在新国际博览中心举行。签订参展合同,并在展览服务公司要求下将参展费用币120,000元汇入展览服务公司指定账户。律师

后,工程塑料公司通过多方了解,并从中国电梯协会得知,中国国际电梯展览会每两年举办一次,并没有任何地方举办展览会。工程塑料公司为此感觉受骗,与展览服务公司联系并致函展览服务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费用,此时展览服务公司通知工程塑料公司,将展会地点改变到光大会展中心。工程塑料公司派员与展览服务公司交涉,要求展览服务公司退还展费,但展览服务公司拒不退还。

展览服务公司辩称,对双方展览合同无异议,展会本打算在新国际博览中心和光大会展中心同时举行,展览服务公司如期在光大会展中心举行展览,工程塑料公司自己没来参展,不同意返还参展费。律师

展览服务公司向工程塑料公司发送邀请函,邀请工程塑料公司参展展览服务公司在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中国国际电梯展览会,双方签订展位申请表,约定展位为T13号,展位费用为120,000元。为此,工程塑料公司向展览服务公司支付全部展位费用120,000元。展览服务公司通知告知工程塑料公司参展地点在光大会展中心,在其发送给工程塑料公司的光大会展中心西馆平面图上并未见展位T13。

工程塑料公司以邮寄方式向展览服务公司发律师函,表示展览服务公司任意变更展会地点无视合同效力,展览服务公司以新国际博览中心及中国电梯行业协议名义为诱饵欺骗参展单位,系欺诈行为,故决定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参展费120,000元。但展览服务公司未理睬工程塑料公司提出的要求。律师

展览服务公司辩称展会本打算在新国际博览中心和光大会展中心同时举行,但其发送给工程塑料公司的邀请函举办地址明确写明新国际博览中心,且双方展位申请表上约定的展位为T13,与展览服务公司发送给工程塑料公司的光大会展中心西馆平面图上不一致,故认定双方双方合同约定的展会地址为新国际博览中心。展览服务公司收取工程塑料公司给付的展位费用后,擅自决定变更展会举办地点,显属违约。

工程塑料公司据此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展览服务公司退还已付的展位费用后,展览服务公司未提出异议,故双方实际已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工程塑料公司有权要求展览服务公司返还已付的展位费用,故对于工程塑料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展览服务公司于十日内返还工程塑料公司展位费用120,000元。(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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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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