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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汽车能源展会费用问题引发纠纷

原告浙江某某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2月下旬,被告向原告告知,将于2012年6月26日至28日在某世博主题馆内举办“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备展”。双方达成协议,原告在某世博主题馆内的参展地点为E08-1,原告参展费为45,000元。2012年2月28日,原告支付被告展费15,000元。2012年5月7日,被告向原告发函重申“……招展工作已接近尾声,展览将于2012年6月26-28日在某世博展览馆(原某世博主题馆)隆重举行。”律师

同日,原告支付被告展费30,000元。但被告招展的“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备展”并未如期在某世博馆举行,原告自然无法参加。原告认为,被告招展的展会未能按约举办,已构成违约,被告应退还原告展费45,000元及逾期利息。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虽声称退还,却又拖延至今。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展费45,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2年6月29日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中国某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原告浙江某某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参展合同一份及附图一份,证明双方约定2012年6月26日至28日,被告在某世博主题馆内举办展会,原告参展展位为E08-1,原告应支付被告展费45,000元的事实;2、告知书一份,证明2012年5月7日,被告再次重申展会于2012年6月26日至28日在某世博展览馆(原世博主题馆)隆重举行,并向原告催收展费的事实;3、付款凭证两份、发票一份,证明原告支付被告展费45,000元的事实。律师

被告某某某展览策划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被告没有严重的违约行为,展会如期举行,也是原来展会的主题,规模也是一样的,仅仅是地点有所变更,由某世博展览馆变更为某光大会展中心,展会完全达到本来合同的目的,但原告单单抓住地点变更这一点,擅自不来参展,原告应当自己承担责任。

被告某某某展览策划有限公司针对其辩称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关于调整展会地点的通知一份,证明被告于2012年6月10日告知原告调整展会地点的情况,当时原告未做出反应,过后几天原告才和被告进行交涉的事实;2、展览会会刊节选,证明虽然原告未来参展,但是被告也为原告做了宣传,及被告给过原告会刊的事实。律师

基于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确认如下事实:2012年2月25日,双方签订展览合同,约定由原告参展被告于2012年6月26日至28日在某世博主题馆举办的“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备展”,原告的参展展位为E08-1,参展费用为45,000元。

2012年2月28日,原告支付被告展费15,000元。2012年5月7日,被告向原告发函确认展览会将于2012年6月26至28日在某世博展览馆(原某世博主题馆)举行,并要求原告于2012年5月12日前支付余款30,000元。同日,原告支付被告展费30,000元。2012年6月下旬,被告通知原告展会调整到某光大会展中心举办。对此,原告提出异议。2012年6月26日至28日,被告如期在某光大会展中心举办了展览会,原告未在展会布展,并要求被告退还展费。后双方对退还展费金额无法协商一致,致涉讼。律师

双方签订的展览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未征得原告同意,擅自变更展会举办地点,显属违约,但由于被告如期举办了展览会,变更展会地点并不影响原告参展目的,因此,被告变更展会地点的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全额退还展费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但双方因展会地点变更发生争议后,被告未能及时与原告协商妥善解决,致使原告未能实际参展,造成原告损失,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而原告在得知展会变更地点后,未积极参展,因此造成的损失原告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展费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某某某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于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某某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展费22,500元;被告某某某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于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某某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上述款项自2012年6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之止按中国某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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