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合同纠纷一案,机电设备公司、展览公司双方员工就机电设备公司参与展览公司所组织展会事宜通过QQ进行沟通,机电设备公司方曾询问“有没有C公司、B公司、D公司、E公司、A集团的”、“他们这次的展位分布在哪里”、“我们想要靠近这些展位”。机电设备公司表示“参展的企业不确定,本次不参展了,到时去观展看看,后期再定”,展览公司回复“参展的企业我不是发给你了”,机电设备公司对此回复“是指要对应单位的全部的”、“这个企业名录你已经发了,我有的”,展览公司表示“那个这周五我让设计统计一下,看一下能不能先做出来”。律师
展览公司向机电设备公司提供展位实体图,图上所注明参展企业包括“A公司”、“C公司”、“B公司”、“D公司”、“E公司”等,机电设备公司表示“已经发给领导了,等公司消息”。机电设备公司与展览公司就展位位置、价格等进行商议。机电设备公司、展览公司签订参加展出协议一份,约定机电设备公司参加在上海国家会展中心举办的展会,展号台为37/08,由展览公司提供展位及相关服务,总费用为4万元。
机电设备公司分别向展览公司转账2万元。展览公司向机电设备公司发送展位图和进馆通知,机电设备公司发现其展位调整至E31,即向展览公司表示不同意调整并要求退款,展览公司回复系因安全因素调整展位并拒绝退款。机电设备公司向展览公司发送解除协议通知函,载明因展览公司两次提供的展位图不一致、参展企业非机电设备公司客户群体、机电设备公司展位被调整,通知展览公司解除双方所签参加展出协议并要求展览公司当日退还展费4万元、押金1万元、其他费用5万元。律师
展览公司回复称其无法强制意向参展企业实际参展、双方间签订的协议亦未就参展企业进行约定、机电设备公司展位可调整至合同约定位置,故展览公司不同意解除协议和退还展费。展览公司发送机电设备公司的展位图与提供的展位图所标注参展企业不一致,上述“A公司”、“C公司”、“B公司”、“D公司”、“E公司”均未参展。
展览公司作为专业从事会展服务的企业,理应能够区分意向参展企业与参展企业,同时作为招展方,其有义务向参展企业披露真实的参展企业信息。根据机电设备公司与展览公司的QQ沟通记录可见,机电设备公司是在得到展览公司明确表示其关注的企业是参展企业后才与展览公司签订参加展出协议的。
机电设备公司起诉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参加展出协议、展览公司返还合同款4万元;判令展览公司支付以4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判令展览公司支付机电设备公司前期准备工作造成的损失2万元。律师
机电设备公司主张展览公司构成欺诈的行为包括两方面,一方面为向机电设备公司提供的参展企业前后不一致,另一方面为提供的展位与合同约定不符。关于参展企业不一致问题,展览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合同时提供的单位系意向参展企业,从机电设备公司提交的QQ聊天记录来看,双方沟通之初,机电设备公司即询问“有没有C公司、B公司、D公司、E公司、A公司集团的”、“他们这次的展位分布在哪里”,并表示“我们想要靠近这些展位”,其意思表示应为希望参展企业包括这几家企业,在未获展览公司肯定答复的情况下,机电设备公司即表示这次不参展。
而在机电设备公司作出不参展的意思表示后,展览公司向机电设备公司提交了包含上述企业的展位实体图,且未曾声明系意向单位、是否参展未最终确定,按照一般人的理解,这些单位应为确定参展企业,机电设备公司据此改变不参展的决定,与展览公司签订了参展协议,但开展前展览公司提供的展位实体图上不包含上述企业,如这几家企业原本未曾表示过参展意向,则展览公司提供标注这几家企业展位图的行为系故意陈述虚假的事实,如这几家企业仅为意向参展,则展览公司的行为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机电设备公司因此误以为这些企业确定参展而与展览公司签订参加展出协议,展览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机电设备公司的欺诈,现机电设备公司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参加展出协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律师
合同撤销前,展览公司擅自调整展位的行为系对合同的瑕疵履行行为,且展览公司亦表示同意调整至原定位置,该行为并非法律规定的可撤销事由。机电设备公司现要求展览公司返还所支付的展费4万元及自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至于机电设备公司所述为参展所做前期准备工作造成的损失,如前所述,其提交的证据难以认定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支持。(2018)沪0116民初5680号(2018)沪01民终100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