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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翻译不当,退还展费和路费

展览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签订《展位合同》,合同约定:展位号为C166,展费金额为16,800元。科技公司通过银行汇款至商业展览公司账户16,800元;商业展览公司提供给科技公司展台的展会为“食品、肉类及水产品展会”。科技公司打算参加的“冷冻、冷链展会”。科技公司为参展往返于汉口与上海,期间共花费交通费1,9750元,住宿费4,294元。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E区会馆2号门因退展费纠纷向公安局浦东分局世纪广场治安派出所报警。律师

商业展览公司称《展会合同》中“系其提供给科技公司的“食品、肉类及水产品展会”的缩写,并解释“CCLE”对应的英文全称为“ComestibleCarneLeadingExhibition”。

科技公司诉称,通过电子邮件签署展位合同,合同约定:科技公司参加由商业展览公司承办的“第三届上海国际冷冻冷藏设备与冷链物流技术展览会”展位为E70166,参展费为16,800元。科技公司一行三人按照约定从武汉到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布展,发现提供的展位E70166属于“中国国际食品、肉类及水产品展览会”,这一展会与合同约定的完全不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科技公司当场提出异议并报警。律师

经上海世纪广场派出所民警协调,商业展览公司孙经理承诺答复,但此后商业展览公司并未给科技公司任何答复,要求判令:商业展览公司返还科技公司参展费16,800元;商业展览公司按照参展费的30%支付违约金5,,040元,及赔偿科技公司因参展产生的交通费1,9750元、住宿费4,294元;商业展览公司支付因本案诉讼产生的交通费1,048元、住宿费514元。

商业展览公司辩称,商业展览公司举办的“食品、肉类及水产品展会”是经过行政审批手续合法举办,其中包括冷链物流的会展项目;科技公司到现场参加会展,商业展览公司为其事先搭建展台,已经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科技公司在实际参展前,商业展览公司已向科技公司确认参展意愿,科技公司对于展会举办的内容是明知的;科技公司是因展会效果不如预期所以才要求退还展费。律师

科技公司主张《展会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是“冷冻、冷链展会”而商业展览公司提供的却是“食品、肉类及水产品展会”,这与合同目的不符,因此要商业展览公司退还展费并赔偿损失。商业展览公司则辩称《展会合同》约定的就是“食品、肉类及水产品展会”,其已经履行合同项下义务。对此虽然《展会合同》未明确写明展会的具体名称,但是“冷冻、冷链展会”的英文缩写与《展会合同》中“CCLESHANGHAI2016”是相吻合的,商业展览公司辩称该“CCLESHANGHAI2016”系“食品、肉类及水产品展会”缩写,但该缩写与“食品、肉类及水产品展会”英文名称并不匹配,且商业展览公司解释“CCLE”对应的英文全称也未能合理体现其是“食品、肉类及水产品展览会”,故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展览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展会应是“冷冻、冷链展会”,商业展览公司提供给科技公司的展会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致使科技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现科技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展费,予以支持。科技公司因前往展会产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属于商业展览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故应由商业展览公司予以赔偿。关于科技公司主张的违约金5,040元及因本次诉讼产生的住宿费及交通费,因为合同未对此作出约定,不予支持。律师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商业展览公司返还科技公司展费16,800元;商业展览公司十日内赔偿科技公司交通费1,9750元,住宿费4,294元。(2016)沪0115民初60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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