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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没有达到效果,参展后要求退费

商务信息咨询公司与展览服务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商务信息咨询公司作为参展方与作为组织方的展览服务公司签订《上海国际物业博览会参展合同表》,约定:地点:上海光大会展中心;展费51,192元;论坛:20分钟,费用10,000元;费用总额为61,192元。合同附件为上海国际物业管理创新论坛,该附件载明了会议日程安排以及拟邀嘉宾名单。另一附件载明了上海国际物业博览会的时间、地点及商务信息咨询公司展位位置。律师

中国经营网刊登来自中国网的题为《智慧社区创新体验—实惠PaaS亮相年上海国际物业博览会》。文章显示: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上海国际物业博览会在光大会展中心正式开幕。本届展会包括社区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环境保洁、停车管理及智慧社区等多方位三百余家展商参展,并在三天的展会期间迎来全国各地的观展嘉宾三万余人次。更多的智能化设备及服务的迭代正在冲击着传统的社区服务内容,火爆的展会现场映射的是一代物业人敢于创新求职的理念。

实惠PaaS—企业级社区云服务平台,正是支撑物管企业转型之路中的杠杆支点。……在本次博览会的A329展位,实惠将实惠物业服务中心还原在了展会现场。……在为期三天的展会中,数万位来宾现场体验到了实惠PaaS为社区带来的周全服务,……在如潮的体验者中不断感叹:互联网模式不是在改变生活,而是提升生活品质……。此外,中国经济新闻网、齐鲁晚报、人民网等媒体也对涉案展会与商务信息咨询公司相关的内容进行了专门报道。律师

商务信息咨询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实惠PaaS”上发表题为《物业进化,一触即发!实惠PaaS参展上海国际物业博览会》的文章,旨在对展会活动进行回顾。文章显示:以“便民惠民,服务天下”为主题的上海国际物业博览会在上海光大会展中心正式拉开帷幕,本次博览会涵盖包括社区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环境保洁、停车管理及智慧社区等领域的三百余家展商参展,并在三天的展会期间迎来全国各地的观展嘉宾三万余人次。

本届博览会旨在借助新理念、新技术和新思维,持续改进经营和发展模式,不断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和精细化服务创新,全面提升物业行业管理服务品质和服务效率,共创共享物业管理生态圈价值。实惠以“物业进化,一触即发”为主题参展,在展会现场还原了线下物业服务中心,来宾们可以现场体现到包含物业基础服务、社区增值服务的全方位社区服务。实惠的相关工作人员现场指导来宾使用实惠PaaS平台……律师

上海会展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显示:上海国际智能产业展览会,主办方为上海辉德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即本案展览服务公司),展会状态为正常,地址为光大会展中心(徐汇区),内容为智能家居,智能硬件,人工智能,智能穿戴,智能家电,智能卡,RFID,工业设计,智能楼宇,智能电表,智能机器人,打印技术,POS机,物联网,智慧旅游,智能快递配送,智能建筑,智慧社区,智能电动平衡车,商业智能,支付系统,自动售货机,智能快递柜,物业,AR/VR,生物识别,智慧城市等所有智能产品。

展览服务公司方网站显示物业展年上海国际物业博览会的内容介绍以及相关新闻,该页面还显示年上海国际物业管理创新论坛的地点为上海光大会展中心,展览服务公司方网站还显示上海国际智能快递柜及快递末端配送服务展(全智展)。律师

商务信息咨询公司分别向展览服务公司转账61,192元。商务信息咨询公司实际参加了展会,展会名称为上海国际智能产业展览会(全智展),主题展区分为上海智能家居﹠人工智能展览会;上海物联网、RFID与智能卡展览会;上海锁具安防产品展览会;上海POS机/售货机/快递柜展览会;上海物业展览会;上海智能三表展览会,赞助单位之一为实惠。

商务信息咨询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展览服务公司退还商务信息咨询公司展览费51,192元;展览服务公司退还商务信息咨询公司论坛费10,000元;展览服务公司支付商务信息咨询公司布展费56,500元;展览服务公司支付商务信息咨询公司物料支出11,637.50元;展览服务公司支付商务信息咨询公司媒体采访公关服务费10,860元。商务信息咨询公司布展时了解到,商务信息咨询公司实际参展的展会名为“全智展”,该展会不仅内容上与合同有差别,举办的级别上也有较大差距。展览服务公司通过虚假宣传,欺骗参展商参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使商务信息咨询公司参展目的不能实现,并给商务信息咨询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律师

展览服务公司辩称:不同意商务信息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展览服务公司方如期召开展会,商务信息咨询公司也按期布展、参展,不存在展览服务公司违约的情形;对于商务信息咨询公司参展的额外费用是支付给布展公司的,无论参加任何展会都需要布展与物料,采访公关服务费也是商务信息咨询公司参展后的额外费用,上述费用均与展览服务公司无关,展览服务公司只收取展览费与论坛费;展会结束后,商务信息咨询公司已通过媒体与自己网站对外宣传展会的效果很好,不存在商务信息咨询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

商务信息咨询公司认为实际展会名称、内容、规格、邀请嘉宾与合同约定不符,无法实现商务信息咨询公司的合同目的,故展览服务公司违约,应向商务信息咨询公司返还费用并赔偿对外支出费用;展览服务公司则抗辩认为展览服务公司已如期组织展会、提供服务,商务信息咨询公司也实际参加且未提出异议,商务信息咨询公司还通过媒体等平台对外表示效果很好。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出发,上述合同签订后,商务信息咨询公司已按约向展览服务公司支付展览费、论坛费合计61,192元。此后,展览服务公司依约提供了展位及相应服务,商务信息咨询公司亦对展位进行布展并作为参展商全程参与了上述展会,故双方之间的展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律师

至于商务信息咨询公司认为展览服务公司存在的违约情形,从展会实际情况看,展览服务公司已于相关部门备案登记涉案展会名称为上海国际智能产业展览会,备案内容之一为物业,且实际展会的名称也与备案一致,故该展会是合法组织并召开的。虽然商务信息咨询公司认为其与展览服务公司签订的《参展合同表》名称、内容、规格、邀请嘉宾与实际存在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但上海国际物业博览会仍属于涉案展会的主题展区范围,这点可从商务信息咨询公司提供的现场照片得到印证,下午也专门举办了上海国际物业管理创新论坛,与物业有关的到会企业、机构(包括商务信息咨询公司、部分拟邀嘉宾)均作了演讲,属于合同约定的范畴,且未超出备案内容。

值得说明的是,虽然涉案拟邀嘉宾与实际出席嘉宾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但商务信息咨询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应当尽到审慎义务,签约前理应充分注意到拟邀嘉宾出席展会的不确定性,并在考虑清楚的情况下,再选择是否与展览服务公司签约。另从合同约定看,双方就拟邀嘉宾未实际参会如何处理也并未约定,故以此来要求展览服务公司全额退还费用并赔偿无合同依据。律师

从商务信息咨询公司参展情况看,商务信息咨询公司表示已于展会开始前便知晓展会实际情况,但至展会结束时,从现有证据看,商务信息咨询公司并未提出异议,也未向展览服务公司明确提出退出参展的意思表示,相反,商务信息咨询公司实际全程参加了展会,应当视作商务信息咨询公司接受了展览服务公司提供的相关服务。展会第一天结束,商务信息咨询公司即通过媒体对外宣传展会“火爆”的场面,并在展会结束当天,进一步通过微信公众号对展会进行回顾并正面宣传,说明展会已达到商务信息咨询公司预期效果,实现了商务信息咨询公司通过参加展会方式扩大企业及其产品的影响、促进同行业交流的合同目的。在上述情况下,商务信息咨询公司再以展会结束后曾向展览服务公司提出异议并要求赔偿来推翻上述事实,无法采纳。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商务信息咨询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017)沪0106民初42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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