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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展台制作不符合,拒绝支付款项

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实业公司作为甲方,展览策划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展台承揽合同》一份,约定:甲方为参加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中国特许加盟展.上海展,委托乙方承建展位工程,承建费84,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50%作为预付款,展台搭建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以现金或电汇形式在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七个工作日内付款尾款,逾期付款每日累计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乙方保证按图和双方商定的设计要求和材质施工;合同金额为专票价格,含场地管理费、电箱费,现场甲方如觉得有不妥之处可以书面形式递与乙方,互相协商以达到最佳效果。合同后附展览策划公司出具的报价单一份,报价单对展台地面、主体结构等部分的制作要求作出了约定,实业公司在客户签字一栏加盖合同专用章。律师

展览策划公司向实业公司开具价税合计42,000元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实业公司收悉后通过银行转账向展览策划公司预付42,000元。后展览策划公司开始搭建展台,凌晨完工。展览策划公司再次向实业公司开具价税合计42,000元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并通过快递形式寄送给实业公司,实业公司收到发票。

展览策划公司向实业公司发函催讨尾款及滞纳金,实业公司于次日收悉函件。双方通过微信就展台搭建细节问题进行商议、修改、反馈,实业公司提出要求,展览策划公司予以落实。

展览策划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实业公司支付合同尾款42,000元;判令实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按日千分之五计算)。展览策划公司多次催讨余款未果。

实业公司辩称,展览策划公司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约定,实业公司未验收合格,故不同意支付尾款42,000元。律师

实业公司为证明展览策划公司搭建的展台不符合合同要求,提交效果图、现场图一组,证明展览策划公司未按图施工,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及报价单的约定,实业公司对此向展览策划公司提出异议并拒绝验收。展览策划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展览策划公司交付的定作物存在瑕疵。实业公司确认从未以书面形式向展览策划公司提出过异议。

展览策划公司的主要义务在于按约搭建展台,实业公司的主要义务在于支付价款。现双方对展览策划公司已经搭建完毕展台,实业公司已经预付42,000元不持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实业公司是否有权以展览策划公司交付的展台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付剩余价款。律师

双方确实未办理正式的验收手续,形式上存在瑕疵,但从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展览策划公司交付的展台不符合合同约定:第一,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从时间上看,此时展台尚未搭建完毕;从内容上看,系双方就展台细节进行沟通,从中未见实业公司明示拒绝验收;第二,实业公司提交的效果图、现场图,无法看出展览策划公司未按图及报价单的要求施工;实业公司在庭审中自认从未向展览策划公司提出过书面异议,即便在收到展览策划公司发出的律师函后,仍未有任何向展览策划公司提出异议的行为,有违常理。

展览策划公司交付的展台符合合同约定,实业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合同对付款期限的约定,实业公司逾期付款的,展览策划公司有权自次日起主张滞纳金。展览策划公司主张的滞纳金计算标准过高,酌情调整为按日万分之六计算。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实业公司于十日内支付展览策划公司价款42,000元;实业公司于十日内支付展览策划公司滞纳金(按照日万分之六计算)。(2018)沪0117民初11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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