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合同纠纷一案,展览公司提供电器公司名称为“中国国际机箱机柜及钣金加工展览会”的邀请函一份,其中载有:“本届将与上海国际数据中心技术设备展览会和EPOWER中国全电展等联诀呈现”的内容。双方签订《中国国际机箱机柜及钣金加工博览会参展合同书》,约定电器公司参加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由展览公司承办的“中国国际机箱机柜及钣金加工博览会”;电器公司租用室内光地展位36㎡,展位租金为45,360元;任何一方违约,需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违约金给对方。电器公司分别向展览公司支付参展费22,680元,合计45,360元。展览公司向电器公司开具全额发票。律师
展览公司工作人员通过邮件发送给电器公司“中国国际数据中心技术设备展览会参展商手册”一份,览公司发给电器公司电子邮件,要求电器公司填写“中国国际机箱机柜及钣金加工展览会会刊信息提交表”,电器公司回复了载有电器公司简介等内容的信息表。
电器公司搭建展台。电器公司支付搭建展台费23,000元,期间,展台搭建完毕。电器公司前往展会布展,知悉此次展会为“中国国际数据中心技术设备展览会”,并非合同约定的“中国国际机箱机柜及钣金加工博览会”,遂口头与展览公司交涉,展览公司工作人员回复邮件一份,内容为:机箱机柜展合并至中国全电展和数据中心的事情未告知电器公司,展览公司业务员在邀请电器公司参展的时候有夸大展会规模的成分,展览公司初步建议是将参展费的一半作为补偿,电器公司也将展会参展完成。但电器公司不同意。电器公司未参展。展会结束后,电器公司的展台拆除。律师
电器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展览公司退还展会租金45,360元;判令展览公司偿付搭建展台费23,000元。2016年9月6日,双方签订《参展合同书》,约定电器公司参加展览公司承办的“中国国际机箱机柜及钣金加工博览会”(时间为年5月4日至年5月6日)。年4月6日,电器公司与上海汇晶会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晶公司)签订《展览会搭建施工服务合同》,约定由汇晶公司为电器公司搭建展台,费用为23,000元。年5月2日,电器公司得知该展会实际为“中国国际数据中心技术设备展览会”,与合同约定完全不符。次日,电器公司函告展览公司,称因展会改变了参观群体的对象,导致参展效果无法实现,故不同意参展,并要求展览公司退还已支付的45,360元展位费及偿付23,000元展台搭建费。后电器公司实际未参展,展览公司至今未退还相关费用,故电器公司提起诉讼。
展览公司辩称,不同意退还租金及偿付搭建展台费。展会名称是“中国国际数据中心技术设备展览会”,下面分为若干个展区,电器公司参加的“中国国际机箱机柜及钣金加工博览会”是其中一个展区,开展前展览公司向电器公司发出的邀请函及参展手册名称均为数据中心展,故电器公司一开始即已知该展会是数据中心展。展览公司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电器公司自行放弃参展权利与展览公司无关,电器公司搭建展台展览公司也没有参与,与展览公司无关。律师
双方签订的《中国国际机箱机柜及钣金加工博览会参展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展览公司主张机箱机柜展是数据中心展下的一个展区,电器公司也早知道展会名称为数据中心展,电器公司不参展系自行放弃权利,与展览公司无关,展区与展览会性质不同,邀请函及双方签订的参展合同书、会刊信息提交表及双方往来邮件中均提及电器公司参加的展会应为“中国国际机箱机柜及钣金加工博览会”,展览公司在邮件中亦认可未告知展会合并,但展览公司实际举办的展览为“中国国际数据中心技术设备展览会”,其内容与约定严重不符,存在明显的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展览公司违约,电器公司实际未参展,故其主张展览公司退还已支付的展会租金45,360元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对于电器公司要求展览公司偿付搭建展台费23,000元的诉请,展览公司曾向电器公司提供数据中心展的参展商手册,电器公司表示曾询问过展览公司,展览公司答复搞错了,则电器公司应当要求提供正确的手册或资料,但电器公司未要求。电器公司未尽到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故对于电器公司的该项损失,予以相应扣减,酌情确定为展览公司应偿付电器公司搭建展台费18,000元。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展览公司应于十日内返还电器公司展位租金45,360元;展览公司应于十日内偿付电器公司搭建展台费18,000元请求。(2017)沪0114民初962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