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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和知名展会类似的名称招揽参展单位

展览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作为“上海国际糖酒商品博览会”项下的关于酿酒制造技术及设备专题展区的代理招商单位。律师

过滤技术公司的员工A向被告的员工S发送电子邮件,称“S你好,两个问题,有一个中国啤酒、饮料制造技术及装备展览会,和你们有什么关系,如果没有关系,你们有什么区别,你们优势在哪里;我看到特装你们只接受36的,我们可能只做18的,可不可以安排”。

S回复上述邮件,称,“张经理你好,刚看到。您说的是10月的,之前一直是在北京开的,可能北京的市场展会生存不下去了,每年我们有的客户说参加他们的展会都是效果不大,没变过,今年是第一次来上海,而我们一直在上海开,上海最大的展览馆浦东新国际博览中心开的,而且同行和水处理过滤行业认我们的比较多,稍后我把位置图整理一下发给您看下;我们特装是36平方米起租,您做18的是标展的;稍后请接收展位图”。

商务委员会制作《商务委员会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证书》,批准高登公司在上海浦东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上海国际糖酒商品博览会”。律师

双方签订《参展申请表》,约定过滤技术公司参加在上海浦东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CBBE上海国际啤酒、饮料制造技术及设备展暨论坛”,参展站位为T235A(主通道),参展费用为57,600元。该申请表第1条约定,过滤技术公司应于本表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告支付参展总费用50%的定金。被告向过滤技术公司发送《参展确认书》,要求过滤技术公司支付定金28,800元。

被告向过滤技术公司发送《余款通知书》,要求被告支付合同余款28,800元。被告向过滤技术公司发送《参展商手册》,明确展会名称为“上海国际啤酒、饮料制造技术及设备展暨论坛”,展会官网网址为“www.chinabeer-beverage.com”。同日,高登公司向过滤技术公司发送《声明函》,告知过滤技术公司其系高登公司主办的“上海国际糖酒商品交易会”啤酒、饮料技术设备主体展区的参展商。律师

过滤技术公司收到上述《声明函》后,向被告发送《声明函》,称根据《参展申请表》及《参展确认书》,过滤技术公司申请参加的是“CBBE2016上海国际啤酒、饮料制造技术及设备展暨论坛”,然而在过滤技术公司支付28,800元,才被告知参加的系“上海国际糖酒商品交易会”,这与双方之间的约定严重不符,鉴于此,过滤技术公司要求退出“CBBE上海国际啤酒、饮料制造技术及设备展暨论坛”,并要求被告退还28,800元。

被告对外发出“CBBE2016上海国际啤酒、饮料制造技术及设备展暨论坛”会刊,根据会刊记载,该展会英文名为“2016SHANGHAIINTERNATIONALBREW%26amp;BEVERAGEMANUFACTURINGTECHNOLOGYANDEQUIPMENTEXHIBITION”“CBBE海国际啤酒、饮料制造技术及设备展”如期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而T235A展位则由“安特洁集团”参展。律师

中国联合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轻工机械协会、慕尼黑国际博览集团在www.chinabrew-beverage.com网站上发布公开信,声明“中国国际酒、饮料制造技术及设备展览会(CHINABREWCHINABEVERAGE)——CBB”是每两年举办一次的亚洲最大的液态食品领域展览会,并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展会的官方网址是www.chinabrew-beverage.com。

此外,部分机构和个人冒用CBB或以极其近似的名称进行展会招展的事项向业内企业作出声明,提醒企业注意识别。本案系展览合同纠纷案件。双方签订《参展申请表》,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双方均应予以恪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过滤技术公司要求退展是否具有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过滤技术公司诉请的违约责任。

过滤技术公司诉称,被告邀请过滤技术公司参加由其在上海浦东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CBBE海国际啤酒、饮料制造技术及设备展暨论坛”。过滤技术公司按约付款后,上海高登商业展览有限公司却发出《声明函》,告知过滤技术公司参加的是“上海国际糖烟酒商品交易会”,并要求过滤技术公司支付尾款,这与双方签订的《参展申请表》及《参展确认书》严重不符。律师

高登公司经商务委员会核准举办“上海国际糖酒商品博览会”,展览地点为浦东新区新国际博览中心。高登公司授权被告作为该展会代理招商单位,故被告和高登公司并未获得举办“CBBE上海国际啤酒、饮料制造技术及设备展暨论坛”的官方认可。而中国联合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轻工机械协议、慕尼黑国际博览集团于发出联合公开信,告知广大业内企业有个别机构冒用“中国国际酒、饮料制造技术及设备展览会——CBB”的名称或以极其相似的展会名称进行展会招展。

该展会系亚太地区液体食品生产及液体包装领域规模最大、国际化程度最高、专业性最强、最具权威的标杆性展会。被告与高登公司利用与国际知名展会相近似的展会名称进行招展,属于欺诈行为,故过滤技术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过滤技术公司和被告签订的《参展申请表》;被告双倍返还展会费57,600元,并支付以28,8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律师

展览服务公司辩称:高登公司是涉案展会的主办方,高登公司授权被告对啤酒饮料部分进行招商。双方确实签订了《参展申请表》,过滤技术公司也确实向被告支付了定金28,800元,之后高登公司也向过滤技术公司发送了《声明函》,但被告已经向过滤技术公司说明被告办理的是啤酒饮料设备展,并不是糖酒交易会下面的一个主题展。之后被告举办的展会即CBBE如时如地开展,但过滤技术公司没有参加该展会,其只支付了50%的款项。现展会已经闭幕,被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

双方签订《参展申请表》,约定过滤技术公司参加被告承办的“CBBE上海国际啤酒、饮料制造技术及设备展暨论坛”。过滤技术公司诉称,被告利用与“中国国际酒、饮料制造技术及设备展览会(CHINABREWCHINABEVERAGE)——CBB”相类似的名称进行招展,故被告在招展过程中存在欺诈。被告提交了《商务委员会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证书》及《授权委托函》,证明高登公司已经获得举办“上海国际糖酒商品博览会”的批文,并授权被告作为上述展会项下的酿酒制造技术及设备专题展区的代理招商单位,而在被告发送给过滤技术公司的电子邮件中,已经明确被告举办的展会与过滤技术公司询问的“中国国际酒、饮料制造技术及设备展览会(CHINABREWCHINABEVERAGE)——CBB”并无关联,故过滤技术公司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欺诈,对过滤技术公司的该项诉称意见不予采信。律师

在商务委员会出具的《商务委员会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证书》及高登公司向被告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中,均显示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展会为“上海国际糖酒商品博览会”,而被告系承办该展会项下关于酿酒制造技术及设备专题的展区。然在被告制作的《参展申请表》、《参展确认书》、《参展商手册》、《余款通知书》等文件中,其均未提及“上海国际糖酒商品博览会”;在被告交付给过滤技术公司的《参展商手册》中,明确被告承办展会的英文名为“ShanghaiInternationalBrew%26amp;BeverageManufacturingTechnologyandEquipmentExhibition”,但该展会的英文简写却为“CBBE”,且其官网网址为“www.chinabeer-beverage.com”,这与案外展会即“中国国际酒、饮料制造技术及设备展览会”的英文简写“CBB”及官网网址“www.chinabrew-beverage.com”极其近似;而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向过滤技术公司披露其举办的展会系“上海国际糖酒商品博览会”下属的关于酿酒制造技术及设备专题的展区,故被告的上述行为确易导致过滤技术公司对“CBBE2016上海国际啤酒、饮料制造技术及设备展暨论坛”的性质、规模、影响力等产生重大误解。律师

高登公司才向过滤技术公司发送《声明函》,告知过滤技术公司参加的系“上海国际糖酒商品博览会”。在此情况下,过滤技术公司向被告发出《声明函》,要求退出展会,实际系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参展申请表》。现过滤技术公司诉至法院,在要求撤销双方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请求被告返还过滤技术公司预付的款项,该项主张并未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被告应当退还过滤技术公司支付的预付的参展费28,800元。

对过滤技术公司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及支付利息的主张,因过滤技术公司退展系对涉案展会有重大误解,而非被告违约,故过滤技术公司的该项主张并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对过滤技术公司的该部分诉请不予支持。律师

《合同法》第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展览服务公司于十日内返还过滤技术公司参展费28,800元。(2016)沪0115民初42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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