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尔夫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高尔夫公司授权投资公司为高尔夫公司练习场的使用方和教学开展方,并授权开展高尔夫教学和推广销售练习场“阳光月卡”及“休闲半年卡”等记名击球会员卡。投资公司可使用高尔夫公司提供的练习场底层办公室及楼下东区玻璃隔间。投资公司有义务购买练习浮水球壹万粒,免费供练习场使用。合同结束后,如双方不再续约,该练习球归高尔夫公司所有。律师
投资公司承诺合作期内采用租金递增支付方法,第一年支付高尔夫公司租金30万元,第二年支付租金33万元,第三年支付租金36万元,超额部分归投资公司。在投资公司支付高尔夫公司诚信保证金10万元前提下,高尔夫公司同意投资公司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支付金额为年租金一半,支付时间为每半年租期前30天内一次性支付。
合作期满后,如终止协议,投资公司需与客户结清相关购买产品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费用后,高尔夫公司归还投资公司诚信保证金10万元。后签订《合作补充协议书》,约定投资公司所销售的各类产品的有效期超过合作期的,投资公司应向高尔夫公司支付产品超期部分的费用,上述费用经核算后,先从投资公司预先支付高尔夫公司的诚信保证金内扣除,不足部分投资公司在5日内向高尔夫公司支付余款。律师
高尔夫公司向投资公司寄送《通知函》,通知投资公司协议期满后,不再续签协议,请投资公司提前安排交接事宜。该份通知函通过邮政快递送至投资公司经营场地被拒收退回。高尔夫公司向投资公司寄送《通知函》,要求投资公司在接函后3日内清空系争场地归还高尔夫公司,逾期高尔夫公司将请公证机构协助清理投资公司遗留物品,并要求投资公司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高尔夫公司方在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公证下,将该份通知函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送给投资公司注册地。在徐汇公证处工作人员的公证下将系争场地进行清理,将场地内不属于高尔夫公司的物品集中运放至员工食堂地下室并贴上封条。律师
高尔夫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高尔夫公司、投资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期满终止,投资公司立即迁出系争场地;投资公司支付高尔夫公司场地占用费45,000元(其中4月份使用费为30,000元,5月份酌情为15,000元);投资公司支付高尔夫公司水电费817.70元;投资公司支付遗留物品实际迁出之日的管理费,以每月2,000元为标准计算。高尔夫公司撤回第四项诉请。
高尔夫公司将通往投资公司经营场地的桥进行了封锁,但是场地实际由投资公司控制,门也是投资公司锁住的,故高尔夫公司酌情要求投资公司支付5月份的场地使用费15,000元。关于10万元保证金,由于投资公司无法提供销售明细,无法结清相关销售产品,所以高尔夫公司无法将该笔保证金退还,故在本案中不要求处理。律师
投资公司表示:高尔夫公司并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投资公司协议终止,合同终止会导致前期办理的会员卡无法继续履行。高尔夫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玻璃隔间;高尔夫公司未经投资公司同意将投资公司物品清理,给投资公司造成了损失。对于每月30,000元的使用费标准没有异议;水电费分摊表是高尔夫公司自行制作的,无法证明系投资公司实际使用的金额。在此之前也是由高尔夫公司按照水电表上的数字计算金额后要求投资公司支付;10万元保证金要求法院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一审法院经认为,协议约定的期限已经届满,双方未续签协议,且《合作补充协议书》明确表示双方协议到期终止,投资公司需结清相关产品,故投资公司对合同到期终止是早有预期的。律师
高尔夫公司在公证处的公证下已经将投资公司的物品予以清理并将场地另行转租,故投资公司事实上已经腾退系争房屋。投资公司拒不搬离,应当支付占用期间的场地使用费。投资公司对每月30,000元的使用费标准没有异议,故其应当支付高尔夫公司场地使用费30,000元。后因高尔夫公司对系争场地的使用进行了限制,而投资公司也占用拒不搬离,双方均存在过错,酌情认定投资公司应当支付高尔夫公司场地使用费13,000元。
投资公司认可一直都是依据高尔夫公司提供的水电费清单进行支付,且无其他证据证明高尔夫公司请求的数额不符合事实,故法院对高尔夫公司请求的水电费支持。
因投资公司目前无法核实已经销售的未到期的球卡状况,保证金结算的条件不成就,故该10万元保证金在本案中暂不作处理。高尔夫公司、投资公司均确认合同终止无其他后果需要处理。律师
投资公司不服上诉称: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高尔夫公司在合同到期之前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投资公司,没有收到高尔夫公司的通知函,因此双方租赁关系已转为不定期租赁。高尔夫公司未履行告知解约义务,且未给予搬迁合理期限,就强行控制了投资公司的经营场所,造成了巨大损失,投资公司不应支付使用费。
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是指原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场地并支付租金,出租人对此无异议。本案中,高尔夫公司在合同到期之前就已通过信函方式明确告知双方不再继续履行。投资公司拒收高尔夫公司寄送的通知函,相应后果应由己承担。律师
因投资公司目前无法核实已经销售的未到期的球卡状况,故保证金结算的条件不成就,投资公司可在证据完备后另行主张权利。现留存于高尔夫公司处的投资公司所有的相关物品,高尔夫公司应予返还,为免讼累,对此一并判明。应十日内将留存的物品予以归还(物品明细详见附表)。(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44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