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运输和保管退货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购货金额为13万,货物为电信柜,贸易公司先支付了40%的货款,这批货物贸易公司购买后将出口到瑞典。律师

金属制品公司接到订单后比合同约定的晚8天交货,货物运到境外后,被外商以产品不合格为由陆续退货。

贸易公司进行交涉,双方签订了新的合同,确认原合同中的货物不合格。金属制品公司重新提供了50%的货物,贸易公司以空运方式运往国外,不合格的产品从国外退货。退运不合格产品时发生了海运费用和清关费用。货物退回后,金属公司不予处理,贸易公司租赁仓库保管。

贸易公司要求继续交付其余50%的货物,赔偿延迟交货的违约金,补发货物的空运费2万多元,退运货物的费用2万多元,存放不合格货物的租金2万元等等。律师

金属公司称货物质量不合格的,已经补货解决,双方在第一份合同中约定的是金属公司送货到码头,其余运费由贸易公司承担。后一份补充合同没有约定运费由金属公司承担,退回的货物贸易公司可以处理,无需储存。

那么这些运费是否应当由贸易公司承担呢?

后一份合同和前一份合同均是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交付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双方协定补发货物解决争议的,合法有效。而买方为了处理第一个合同中的不合格货物,为此支付了退货的海运费和清关费,是由卖方违反合同约定交付了不合格的货物所致,应当予以赔偿。

由于过了买方向外商交货的交货期,买方找不到合适的船期,用空运运输,也是合理的方式,故而这笔费用也由卖方承担。律师

至于运回的货物,双方没有约定如何处理,应当由金属公司收回,贸易公司在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自己征询金属公司的处理意见,保管了货物,有此引起的保管费用,由贸易公司承担。

双方的补充合同仅仅对50%货物约定了补发,没有这个证据证明金属公司对其余50%的货物还要补发或者退还,贸易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第一个合同项下的其余50%货物属于不合格产品,故而不需要继续交付其余货物。

至于卖方金属公司交付了不合格的货物,导致买方再次需要为货物运输承担运费,这笔费用本应当由卖方承担,但退运并不是必须的,由于货物不是被境外海关退货,买方的境外客户已经收获,如果产品不合格,外贸公司可以就地处理或者委托外商处理。所以这些海运费、清关费及租金等请求不合理。律师

本案件中买方本来是一个“有理方”,他提出来的各种赔偿似乎都很有道理和依据,比如退运货物的行为,为退运货物保管的行为,要求继续交付其他50%产品的行为,为此还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其实,在第二份补充买卖合同中贸易公司就应当和金属公司明确约定货物是否需要退运,退运后如何处理的问题,以及其他50%的货物如果还有质量问题该如何处理的问题。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