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公司向某线缆公司提供塑料原料,双方从2011年年初开始发生业务往来,塑料公司持续性向线缆公司供货,线缆公司也支付货款,但有一部分货款一直拖欠没有进行结算。线缆公司称自己的客户没有付款,拖欠货款导致自己向塑料公司结算困难,故而暂时性不能支付。律师
于是塑料公司找到了线缆公司的客户,直接向线缆公司的客户催收账款,但是该客户也没有付款。从此线缆公司一直称是由于塑料公司直接去向它的客户讨债,导致客户不再信赖线缆公司,故而不和线缆公司做生意,这笔客户流失的账应当由塑料公司买单。
经过双方的数次对账,最终确认在《塑料产品供货对账单》确认塑料公司共计供货130万元左右,陆续支付货款72万元,尚有58万元货款拖欠,自2013年5月至今没有继续订购货物。律师
塑料公司数次催收不着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并且要求支付上述货款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线缆公司表述欠款数目是对的,由于塑料公司在外以线缆公司的名义向客户索要货款,损害了线缆公司的商誉,导致客户流失,现在企业经营不善,资金困难,故而无法继续付款。希望给予延期付款,在两年时间内慢慢付清。
塑料公司表示线缆公司的客户流失和自己没有关系,是线缆公司提供的联系方式,让自己去确认线缆公司确是有未收到的债权而已。再说线缆公司有应收账款不积极催收,导致经营困难,无法偿付债权人债权的,债权人亦可以代为请求。律师
法院没有采信线缆公司流失客户的说法,判决其支付货款58万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共计一万四千多元也由线缆公司承担。纵观本案线缆公司的说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塑料公司代为追偿债务也好,确认债权是否存在也罢,如果没有恶意地散布不利于线缆公司的言论,不需要为线缆公司的客户流失承担任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