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内容明确具体,不能含糊其调、摸棱两可。因为要约的书写不够规范导致纠纷也不少见。比如甲公司向两公司发出一份传真,称“我公司需要100吨钢铁,向你方采购。”两家公司收到传真后立即组织货源,甲公司最终在两家公司中选一家价格低的乙公司进行交易,丙公司认为自己已经对外采购钢材,甲方也应当收下自己的这100吨钢,但甲公司认为货物价格没有在发盘中约定,显然需要双方进一步磋商,丙公司自作主张对外采购和其无关。甲公司的发盘是否有效?律师
沈律师认为要约既是订立合同的提议,就须包括拟交易不可缺少的条件,即将成立的合同不可缺少的条款,比如交易标的物的名称、数量等,要约里包括的条款是合同的核心条款,而不是全部条款。
沈律师举例说:“向你公司采购钢铁100吨。”属于要约;至于约定不明确的部分,比如价格、交付方式、质量标准、包装方式、付款时间地点和方式、争议解决办法、运费承担等都可以补充约定。“向你公司采购钢铁100吨,其他情况具体面谈”、“向你公司采购钢铁100吨,其他细节双方面议”都不是要约,因为其约定排出了按照交易习惯、行业惯例、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他事项进行补充约定的途径,因此它不属于要约。律师
“向你公司采购钢铁100吨,价格由交货周月金属交易所的钢铁价格决定。”虽然价格并未明确,交由第三方确定,但价格并不是交易成立的前提条件,所以将一项或若干项因素留下待定或由第三方确定的,只要没有明确说明这若干项的不确定因素是要约成立的前提条件即可。
为了防止因为要约不明确造成双方的争议,沈律师建议:
1.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详细,虽然不用把合同的主要条款都罗列入要约,但事关要约成立的条款必须写入。
2.要约中无法确立的事项,如果属于交易成立的前提条件就必须列明,否则要约人即使希望约定不明的事项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才建立合同关系,也视为可以在合同成立后由交易习惯、行业惯例、法律规定确立。
3.要约中慎用“不可撤销”、“不反悔”等文字,否则要约一旦到达对方就不能撤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