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大胜建筑公司和一建筑材料供应商之间发生纠纷,供应商起诉大胜公司拖欠材料款,大胜公司在诉讼中提出去年自己为供应商翻建了厂房(整理地面、粉刷内墙、解决渗漏、疏通下水、绿化、安装办公设施),供应商至今为止没有支付翻修款项,材料款的数额还没有建设款多,因此要求抵扣材料款,供应商认为自己的翻修没有向有关部门申请开工许可证,因此翻修是违法行为,大胜公司为自己建设的是违章建筑,不能要求支付建设款,且建筑质量不合格,先要解决质量问题,所以不能在本案件中抵扣。律师
沈律师认为大胜公司提出的实际上是合同法规定的抵销权。因供应商已经实际使用了建筑工程,所以不能就建筑质量不合格拒绝支付承揽加工款,其次房屋翻修属于房屋修理、修缮行为,不是重建行为,因此是否取得开工许可证并不是必须。
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行使抵销权的,法院会合并审理还是作为反诉处理?我们认为如果当事人相互负有明确的债务的,双方不提出异议的,可以行使抵销权,如果一方提出异议不同意抵销的,并且提出了充分的证据材料的,可能会存在债务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具有其他抗辩因素的,或者属于合同法第一百条所规定的不能抵销的,不能行使抵销权,应另行起诉,法院也不应当合并审理,如果当事人提出了异议但是异议不属于上文的情况,异议不成立,即可抵销。如果一方当事人行使抵销权没有获得法院支持的,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时效中断。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抵销,且成功抵销了债务的,一般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律师